立法會就「停賽」處分諮詢議員 停職期隨動議次數遞增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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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去信各議員,就議員在立法會及選定委員會行為極不檢點的處分提出新建議,讓主席考慮暫停有關議員在立法會的所有職務,參考英國下議院,在同一任期內針對有關議員的暫停職務議案獲通過的次數,會以遞增級別計算,首次停職一星期,第二次停兩星期,之後停職四星期、八星期,如此類推。
停職期間,議員不得參與立法會所有事務,包括立法會及其所有委員會的會議,以及在立法會申訴制度下處理申訴,同時將被暫停發放酬金、津貼、任滿酬金及暫停發還工作開支。議員需要在2月10日下星期三或之前交回問卷。

有關動議將由立法會主席提出。(資料圖片)

新的建議表示,如果立法會主席認為,第45(2)條所訂的罰則不足以處理議員在立法會、全委會、財委會或內務委員會作出的單一次或多次極不檢點行為,即會觸發施行擬議處分的程序。

立法會主席可在大會中將該議員點名,須顧及事件所涉行為的嚴重程度、所造成或威脅造成的干擾、損害等性質及程度、類似行為的頻密程度,以及該議員有否漠視主席的權威或不斷或故意藉濫用規則阻撓會議處理事務等。

立法會代理主席繼而動議一項不容辯論亦不容修正的議案,供立法會決定是否在該議案指明的期間,暫停該議員在立法會的職務。

英國不設上訴機制 問議員是否同意設立

文件提到,英國的下議院就有關議案不設上訴或反對機制,但德國聯邦議院在賦予議長暫停議員職務權力的同時,容許有關議員就暫停職務一事提出反對。故徵詢議員,就應否為被暫停職務的議員訂立上訴或反對程序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