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宣誓|《南早》引消息指「不夠愛國」或遭DQ 設機制供辯解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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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因應港區國安法及人大釋法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研究踏入尾聲,區議員將納入宣誓範圍,草案將於農曆新年後提交立法會,民主派憂區議員宣誓或會觸發DQ潮。《香港01》綜合多個消息渠道,獲悉修例主要內容有「三不」,包括不設追溯條款、不會列明違誓的刑事後果,以及誓詞不會與立法會議員誓言有差別,同時條例將會列明由特首指定人員負責監誓,以保留一定彈性。
《南華早報》今天(10日)引述消息,稱政府將設內部機制,區議員可在褫奪議員資格前,就指控作出辯解,又指政府會檢視區議員過去的言行,若「不夠愛國」,也會有可能被DQ。

《南早》引述消息指,區議員將需要宣誓,若過往有言行被視為不夠愛國或威脅國家安全,也會被褫奪資格。

《01》早前引述消息人士指,為保留彈性,條例只會列明由特首指定人員負責監誓,一般來說,料特首會委派民政事務局局長為區議員監誓。《南早》則指,特首將指明民政局官員負責監誓,有權力裁定區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

知情人士早前向《01》指,今次修例主要分三大部分,包括區議員宣誓的法理理據、宣誓的形式,以及對違誓者的處理。修例將列明,區議員一旦證實違反誓言,即被褫奪議席,但不會列出刑事懲處,例如檢控有關人士作虛假陳述等。該人士解釋,本港法例本身已有法例規管發假誓行為,故毋須多此一舉,加上區議員宣誓屬政治立場宣示,過往經驗所知,對這類理念性的申述難以提出檢控,「違誓者可以說他宣誓時的確真正擁護特區,你很難提出實質證據,證明他宣誓時講大話、發假誓。」

至於宣誓的形式,例如屆時會以個人抑或集體方式宣誓、何人為監誓人等,消息人士指,為保留彈性,條例只會列明由特首指定人員負責監誓,而一般來說,料特首會委派民政事務局局長為區議員監誓。同時,條例會規定區議員宣誓須符合的條件,例如態度要莊重,誓言要準確等,但不會規定須全體或個別宣誓,「實體執行細節相信會等立法會通過修例後,才由民政事務局發指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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