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改制︱譚耀宗:審查委員會作最終決定 未必可司法挑戰推翻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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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會議上周四(3月11日)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決定草案,大幅修改香港選舉制度,當中規定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今日(14日)表示,日後選舉資格審查委員會所作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個人認為未必適合容許司法挑戰。

參選立法會須5界別提名? 譚:要求唔會咁高

譚耀宗出席電視節目時提到,提高特首候選人門檻,要求參選人在5界別都取得至少15個提名的做法,可確保參選人「睇野唔會咁窄」,懂得從大局考慮,但他相信在提名門檻方面,「立法會要求一定唔會咁高」。他指,日後對候選人的要求上,除了愛國也會包含其能力,希望選出多一些能幹的人。

至於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和決定準則,譚耀宗指,委員會決定不是一人說了算,會有一群人集體負責,並設秘書處支援,人選方面未有具體定案,但認為如果定得太窄就難以找到人選。問及若參選人不同意委員會有關決定,是否能循司法程序挑戰,譚耀宗認為司法程序往往很複雜,要等相當長時間,倒不如在決定內訂明是否容許推翻。

決定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第5條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資料圖片)

回覆《01》查詢:料常委會決定會提及 否則港府難處理

譚耀宗接受《香港01》記者查詢時進一步表示,現行制度下參選人如認為在選舉過程中有程序上的不公,可提出選舉呈請,或是循其他途徑作司法覆核。但他認為,既然專責委員會已作分析和判斷,如果又交由法院宣判,程序上「唔知要搞幾耐」,個人認為這未必合適,因此認為委員會的決定應為最終決定。

他預期,人大常委會稍後的決定,將會提及是否容許司法推翻的問題,不然特區政府日後處理上會比較困難。

▼選舉委員會界別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