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程問題風波|梁君彥親解議事規則:辯論議員議案必須說的4個字

撰文: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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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昨日(27日)罕見發生規程問題風波。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今日(28日)透過秘書處向全體議員發信,向議員闡述《議事規則》相關規定。他表示,根據《議事規則》33條(2),只有當提出議案的議員在會議上「動議議案」後,主席才可提出該議案的待議議題,讓議員就該議案進行辯論,而昨日由於原擬提動議的張宇人議員明確表示不會動議其議案,故他作為主席不能讓議員繼續辯論。

至於事件有否如議員謝偉俊質疑涉「規程問題」,梁引用《議事規則》第35(1)條有關撤回議案的規定,解釋該條是針對議員在尚未動議議案前撤回議案的情況。由於張宇人昨天並非撤回議案,因此該條並不適用。然而,即使根據該條,議員未動議議案之前,有權隨時撤回其議案。

昨日的立法會會議,本應辯論由身兼行會成員、自由黨立法會議員張宇人提出的「檢視中小學以小班模式教學的成效」無約束力議員議案。不過,張在陳述原議案後,表示不滿其議案遭教育界議員朱國強提出的修正案「騎劫」,將原議案模糊化,令立法會失去辯論機會。最後張宇人表示不會動議議案。

而作為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的謝偉俊隨即提出規程問題,引用《議事規則》35條(2),指撤回議案需要無議員反對。不過,梁君彥指張宇人並無動議議案,並非撤回議案。裁決無違反《議事規則》並宣佈休會。

議案或修正案的議題在付諸表決之前,可應動議人的要求予以撤回,惟須在無議員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獲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許可。經撤回的議案或修正案可再次動議,但議案則須按本議事規則的規定作出預告。
《議事規則》35條(2)

是否違反《議事規則》? 議員在網上討論見解

會後,謝偉俊認為事件是「議會欺凌」。及後他在社交網頁指,關注梁君彥現場批准撤回動議,是否違反《議事規則》35條,亦指議員動議發言抒發己見,以措辭嚴厲、針對性地批評、指責其他議員,特別在沒有答辯機會情況下,有違公平原則。香港新方向立法會議員張欣宇在網上亦引述《議事規則》第33 段第(1)條(議案的辯論方式),當立法會主席叫喚動議人時,該動議人從起立的一刻起,已經開始了動議議案的過程,議案不再屬於「被動議前」的狀態。

梁君彥(立法會直播截圖)

梁君彥透過秘書處向議員闡述《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 不評論個別議員決定

梁君彥今日(28日)透過秘書處向全體議員發信,指不會評論個別議員決定,但向議員闡述《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他表示,昨天張宇人無提出動議,根據《議事規則》第33(2)條,主席不能就該議案提出待議議題,因而無法讓議員就該議案進行辯論。

議員動議議案後,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須向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提出該議案的待議議題;議員即可就該議題進行辯論。
《議事規則》33條(2)

梁君彥指,類似情況過往亦曾出現。例如在2014年6月19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有議員在發言後表明不會動議其「確保公營房屋及基建工程如期落成」的議案,於是立法會亦沒有就該議案進行辯論。

動議人發言後需「動議」才可到下一程序 即提出待議議題

其次,梁君彥表示,如議案動議人在發言後忘記動議其議案,主席均會提醒該議員動議議案,然後才展開辯論。類似情況過往不時出現,例如在3月19日的立法會會議,在「打造粵港澳大灣區成世界級企業重組中心」議案的動議人發言期間及發言後,他未曾聽到該議員動議議案,於是他提醒該議員須動議其議案,該議員動議後,主席才進入下一程序,即提出待議議題。

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資料圖片)

回應謝偉俊昨日提出的規程問題

梁君彥亦解釋昨日謝偉俊提出的規程問題,即張宇人做法有否違反《議事規則》35條。梁君彥表示,《議事規則》第35(1)條有關撤回議案的規定,是針對議員在尚未動議議案前撤回議案的情況。由於張宇人昨天並非撤回議案,因此該條並不適用。梁君彥亦表示,即使根據該條,議員未動議議案之前,有權隨時撤回其議案。

梁君彥重申,會繼續按照《議事規則》及一貫做法主持會議,以確保議事程序按照《議事規則》及相關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