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屬條例|消息:為國安法第55條建機制 行使國安公署管轄權
特區政府提出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條例,以保障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簡稱國安公署)履行職責,政府消息人士稱,立法重點是建立機制,令國安公署在有需要時有效履行《香港國安法》賦予其行使的管轄權。
消息人士強調,今次立法目的根據既有法律落實國安公署履職細則,並沒有增添公署權力,也不會影響市民日常生活與機構和組織正常運作,「沒有賦予公署新的權力,不是新鮮事物,立法可釐清細節」。
55條列明國安公署可在特別情形下介入國安案件
《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區公布實施。國安法列明,香港特區對該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若出現該法第五十五條所列三項特別情形其中一,國安公署可自行或經特區政府報請中央批准,行使管轄權。
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所列特別情形包括: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的;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政府消息人士稱,原有法例條已寫明這些情形都屬特區政府難以自行處理,故需要國安公署介入,今次立法目的只是完善機制,保障公署在有需要時有效履行職責。
消息人士:「好少情況」涉及 「寧可備而不用」
消息人士指國安案件「好少有情況」涉及第五十五條,今次立法是「寧可備而不用」。
根據政府提交立法會保安與司法及法律委員會的討論文件,當將在附屬法例列明,特區任何政府部門、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消息人士解釋,配合公署工作與調配政府人員是兩回事。國安公署的管轄權由中央授予,但訂立附屬條例屬本地立法,執法行動由特區相關部門進行。消息人士強調,法院不包括在公務人員之列,公署不能指示法院進行特定工作。
消息人士: 立法一直在推進 非針對黎智英案或長和風波
自《香港國安法》出台以來,第五十五條會否啟動一直受到關注,過往美國國會提出涉港制裁議案,包括制裁本港處理國安案件的法官時,便有意見認為可能令第五十五條被啟動。如今中美博弈隨關稅戰爆發而更趨激烈,中央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早前直指美國「要我們的命」,要求香港「丟掉幻想」。
不過,政府消息人士稱,國安公署的權力本就存在,今次立法工作並非突然推行,而是一直都在推進,「絕對不是想漏了」,亦非針對個別案件如黎智英案或長和出售港口風波。消息人士沒有正面回應中央有否指示訂立附例,只強調中央就特區對維護國安有清晰責任。
行使第五十五條權力需中央批准 任何人涉露相關資料即屬違法
國安公署根據第五十五條行使管轄權,需經特區政府或公署提出, 並報請中央批准。當局在文件中指出,這是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 會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一旦要行使第五十五條條仃,代表情節嚴重,這次設立附屬條例也列明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其送達公署的法律文,即屬犯罪;同時為確保公署辦案的有關情況得以高度保密, 附屬法例訂立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理案件, 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該項調查有關的任何資料,否則即屬違法,涉事人將面對最50萬元罰款及監禁7年。
消息人士表示,禁止披露調查資料是指要行使第五十五條權力情況,如涉事根本不知道或無懷疑過,便不能罪成。而該條例針對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消息人士未有回應外交人員是否獲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