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屬條例|林定國:基於主體法例訂立 不會增國安公署權力
特區政府提出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條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會盡快完成制訂工作,提交給立法會審議。對於有立法會議員關注立法會否影響原有法律對人權與法治原則的保障,林定國強調,附屬法例是基於主體法例而訂立,內容不得超越主體條例所規管事宜的範圍。
林定國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表示,附屬法例是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為更有效地實施主體法例的規定而訂立的,以處理執行細節、行政事宜和須由行政機關持續檢視和完善、或及時訂立或修改的事宜,是香港及普通法司法區的法律制度下行之已久的做法。
林定國稱,特區政府今次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是履行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進行本地立法,建議在附屬法例訂立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及常見的罪行。附屬法例亦會清楚界定各項罪行的罪行元素,並訂有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市民和組織不會誤墮法網。
林定國兩次強調條例不影響人權自由
選委界江玉歡引用《基本法》《港區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內文,指當中有維護國安應當尊重、保障人權等內容。她詢問當局附屬條例的條文,會否符合上述法律保障的基本權利及自由。
林定國回應稱非常注重人權自由,且附屬法例不能和主題法例有任何不相符,甚至有衝突的地方,「所以法例上來講,絕對無任何疑問,人權自由一啲都不會因附屬法例,受到任何影響」。
會後見記者時,他再主動提及附屬條例不影響人權自由,指「要再三強調」,附屬法例是基於基本法律原則 ,任何附屬法例不會和基本法、國安法有任何不相符,因此任何附屬法例不會、亦不能夠增加改變國安公署現有的權力,亦絕對不會影響上述重要法律已經包含的對人權自由,以及法治原則的保障。
被問北京有否指示 鄧炳強:有和公署溝通
鄧炳強在會後見記者時也反覆多次強調,今次訂立附屬法例不涉及新權力,公務人員亦不會承擔新責任,不會影響市民生活和運作。他指,香港面臨國家安全風險,政府一定要居安思危,及早制定措施,更有效實施維護國安機制。
被問到北京有無就附屬法例訂立有所指示,鄧炳強沒有正面回應,只表示附屬條例是為了協助國安公署履職,故在細則制定上有與對方適當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