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屬條例|消息:禁地可增可減但不涉民居 劃定時會公布座標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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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提出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條例,當中包括將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政府消息人士表示,禁地是指公署單獨佔用的處所、整幢大樓,不涉及民居;禁地可增可減,當局劃定時會公布地址及座標,並會考慮刊載圖片,若有改變將刊憲。至於會否因應執法而突然將某個地方列為禁地,消息人士指禁地須由行政長官宣布及刊憲,「不會存在突然間因要去搜證執法,而宣布(處所)為禁地。」

目前前國安公署租用港島三間酒店作臨時辦公大樓及人員宿舍,並正在大角咀海帆道興建兩個項目新大樓,料會成首批禁地。政府消息人士表示,負責禁行條例為禁地的守衞,而執法的仍為本地警方。

國安公署現時選用銅鑼灣維景酒店作臨時總部。(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國安公署現時選用北角城市花園酒店作為人員宿舍。(網上圖片)
港國安公署現時選用港島太平洋酒店作為另一辦公大樓。(倪清江攝)
港國安公署現大角咀兩個辦公大樓項目,今年5月初所見,架起天秤正興建上蓋部份。(倪清江攝)
港國安公署現大角咀兩個辦公大樓項目,今年5月初所見,架起天秤正興建上蓋部份。(倪清江攝)

國安條例42條賦權特首藉刊憲列出禁地

去年3月通過並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了與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包括與禁地相關的罪行,其中第41條列明禁地包括七類設施,涵蓋各類涉及軍事與國防用途的設施,以及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宣布為禁地的地方。

而根據第42條,行政長官若合理地認為有需要為維護國家安全而宣布某位於特區的地方為禁地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則可藉在刊憲宣布。政府消息人士強調,第42條要求嚴謹。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1條對「禁地」作出了詳細定義。
3月19日,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三讀通過。(梁鵬威攝)

消息人士: 不會因搜證而突然變為禁地

政府強調,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必須受到適當保護,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該等場所的行為,以減低國家安全風險,特別是與間諜行為相關的風險。按字面理解,國安公署辦公地點符合禁地定義,但國安公署進行調查的地點會否也突然劃為禁地?

消息人士稱,禁地是藉刊憲劃定,若有改變亦要再刊憲,消息人士說:「不會存在突然間因要去搜證執法,而宣布(處所)為禁地......不會是隨隨便便會變的範圍。」

而根據律政司與保安局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委員會提交的討論文件,擬劃為禁地的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也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