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控方陳詞重申法律不容人以人權之名 危害國家安全

撰文:安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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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今(18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作結案陳詞。控方重申,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法律不容任何人以人權之名危害國家安全,認為被告以人權為『擋箭牌』作出煽動行為。代表李卓人的律師陳詞卻指,支聯會綱領所以的「結束一黨專政」,並不是針對共產黨,而是指任何政黨都不應該專政,又前領導人毛澤東1945年的《毛澤東選集》,亦曾主張結束國民黨一黨專政。鄒幸彤將於明天作陳詞。

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回應辯方要求釐清控罪中「推翻」和「破壞」的意思。黎引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指包括打倒原來的政權、社會制度,並包括徹底否認已有的說法。

條例局限被煽惑者須是香港人

黎談及域外法權時稱,若被煽惑後作出的犯罪行為不在香港發生,但對香港居民或香港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則可以用《港區國安法》第37條處理。

法官李運騰問,有人在香港提倡去中南海放炸彈,有內地人在港聽到後回內地付諸實行,這類行為是否煽惑?黎表示,第37條局限被煽惑者須是香港人,並澄清沒刻意提及內地人如何受影響。法庭只需考慮香港人作為受眾,如何理解「結束一黨專政」綱領。

支聯會案續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審理。

不能作出煽動行為後以人權作檔箭牌

黎又重申,法律不可能容許任何人以人權之名危害國家安全,並作出包括本案的煽動行為,然後以保障人權為『擋箭牌』」,重申支聯會並非因宣揚的思想而被控,而是他們超越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這兩種權利並非絕對,法律無可能去助長他人破壞及顛覆國家政權,控方要證明被告蓄意,或相信被煽惑者會作出推翻制度等行為,對被告而言,已是更大的保障。

結束一黨專政並非針對共產黨

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接着陳詞,指支聯會30年來從無提出任何非法手段,去鼓勵市民結束一黨專政。沈指,結束一黨專政不是針對共產黨,而是指任何政黨都不應該專政。前領導人毛澤東1945年的《毛澤東選集》,亦曾主張結束國民黨一黨專政。

重申支聯會只是作支援角色

沈批評控方的指控「一雞兩味」,循環論證:「結束一黨專政」這主張既是非法手段,也是目標,重申支聯會由始至終也是作為支援角色,支持國內的愛國民主運動,又指控方仍未說明支聯會鼓吹市民做些什麼。

支聯會非立法者無權力作出挑戰

法官另主動提到,法庭不能繞過上訴庭在「吳政亨案」中對非法手段的詮釋,港府運作是行政主導,吳案的被告不問利害,為了某些政治目去挑戰行政主導。沈指吳的非法手段是針對立法會議員,並涉違反《基本法》的誓言及濫用職權。但支聯會並非立法者,亦沒有權力作出挑戰。任何團體或市民,本可以享有《基本法》賦予的權利作出批評,並質疑是否不滿現狀也不能提出。

3名受審被告:支聯會(已解散)、李卓人(68歲)和鄒幸彤(40歲),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發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3人被指在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即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違反中國憲法(特別是第一條和序言)),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HCCC 15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