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囚10年|立法會堅定支持法庭依法判刑 充份彰顯法治和公義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因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周四(5日)被判入獄10年。立法會發言人同日表示,堅定支持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出的判刑,認為充份彰顯法治和公義,體現了在《香港國安法》下任何企圖危害國家安全之徒都必被依法嚴懲。
促西方國家、反華組織等停止干預香港司法
立法會發言人指出,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針對此案判刑作出惡意攻擊和抹黑,更要求無條件釋放黃之鋒,完全是踐踏法治。發言人促請美西方國家、反華組織與政客、部份境外媒體等,立即停止就特區司法案件審理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停止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司法。
發言人強調,黃之鋒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性質極為嚴重,正如法庭頒下的判刑理由書,裁定案件屬「罪行重大」的級別。案發時,香港正面對社會動蕩及暴動所帶來的嚴重影響,在國家安全及法治方面承受極高風險。在這關鍵時刻,他及其團夥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毫不悔改、肆無忌憚地繼續充當外國和境外勢力的代理人,恣意持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妄圖通過境外勢力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施壓。他透過自己的社交媒體及西方主流新聞媒體或機構,繼續呼籲外國實施制裁,黃之鋒明顯是本案主腦及最前沿的倡議者。
黃之鋒選擇認罪 反映證據充份
發言人指出,黃之鋒罪證確鑿,選擇認罪,反映警方依法緝捕和律政司依法檢控危害國家安全分子的充份證據。法庭根據案件事實及法律原則作出判刑,詳細列出有關理由,充份體現香港作為法治社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法庭對他的判刑與其罪行的嚴重性相稱,亦表達社會對他有關罪行的厭惡。這次判刑對所有妄圖勾結外部勢力以損害國家利益的人,是有力的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