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改制︱政府研規管白票 謝偉俊:鼓吹杯葛或犯煽動罪、國安法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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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上周通過修改香港選舉制度,立法會直選議席大削、選舉委員會改組並刪除區議員席位、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等。政制及內地務局局長曾國衞、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近兩日先後提到,會「研究現行制度是否足夠」處理白票的現象,引起爭議。
建制派立法會議員、律師謝偉俊今日(4月5日)在港台節目上表示,實際上白票很難規管,同時白票本身不會影響選舉結果。不過他指,當行為上升至有規模、有組織、無差別杯葛選舉時,有機會觸及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即俗稱「煽動罪」。如情況極端,甚至有機會踩中《港區國安法》。

謝偉俊:如情況極端 不排除踩中《國安法》

謝偉俊指,過往從來沒有任何架構機制處理白票的現象,實際上也很難操作規管,香港的法例也沒有要求選民必須投票,白票也不會對選舉結果有實質影響,所以難以有足夠理據指「叫人不投票」的行為犯法。他又指,個人認為現階段未有需要刻意立法規管白票現象,過往的選舉也有人鼓吹過集體投白票,但大多不成功,如果一下子改變太多規則、太過嚴苛,相信市民也難以適應。當然日後如情況有變,例如牽涉到外國勢力時,那就另作別論。

謝偉俊續指,若有關行為上升至有規模、有組織、無差別地煽動對整個制度的憎恨,現行法例可限制相關行為,即《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關於「煽動意圖」的條文(俗稱煽動罪)。他提到,一些人鼓吹投白票期間講述的理由,若牽涉抵制政府運作、挑起不同階層仇恨、講述官商勾結等,如果中間出現一些煽動文字,挑起民間分化、藐視整體社會,有機會觸及該法例。他指,該條例過往很少動用,但不等於其原則不用留意。

謝偉俊回覆《香港01》記者查詢指,按照法例內容,這些煽動文字一旦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等,都可能觸犯法例,條例本身有一定灰色地帶。他更指,當鼓吹的行動規模太大,變得情況極端,甚至有機會踩中《港區國安法》中「顛覆國家政權罪」嚴重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條文。

謝強調,上述言論只是從法例的字面作基本理解,現時沒有人知道上述兩條法例的「天羅地網」會延伸到什麼地方,社會仍在摸索當中,但觀乎近月香港的社會狀況,他傾向相信執法當局可能會採「比較進取」的標準,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

羅健熙:係咪要投晒票支持政府先得?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指,完全無法理解曾國衞和鄭若驊的說法理據何在,首先白票對選舉結果完全沒有影響,況且當所有候選人都不支持時,白票都是一種表態,「如果咁都唔得,到底你想點?係咪所有人要投票支持政府先得?」他指,不知政府官員是隨口說說還是真的想修例管白票,如果政府是認真要做,完全是「離開文明程度」之舉。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4條(1),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是令另一人誘使第三者在選舉中不投票/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有人關注到,日後宣稱選舉不民主,呼籲市民不投票,是否也會被當成「欺騙手段」。

羅健熙認為,政府現時經常都找很多不同罪行,達到一定的政治目標,因此不排除政府會如此執法。他指,過往這條法例的用處,只是針對一些明顯的誤導行為,如騙選民說身份證已失效等,而不是判斷政治環境的言論。他指,如果政府以現有條例不斷鑽空子,情況令人不安。

▼選舉委員會界別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