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當然委員今起登記 增多項新要求 曾主張港獨需解釋

撰文:彭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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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昨刊憲生效,新一屆選舉委員會選舉將於今年12月舉行。政府宣布,選委會當然委員、選委會界別分組選民及立法會新增功能界別選民(被稱為「特別選民」)需於今日(1日)至7月5日作登記。
根據選舉事務處上載的「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新登記申請表」,申請人如曾宣揚或支持「港獨」、參與以「香港獨立」為宗旨的組織、主張、推動或實施「自決主權或治權」、「全民公投」等活動、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組織或實施「變相公投」等,需要向資格審查委員會說明,讓委員會考慮是否符合資格。

當然委員包括人大政協委員、大學校長等

選舉改制後,選委會人數由將由1,200人增至1,500人,其中362席屬毋須經過選舉產生的「當然委員」,包括港區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委員、立法會議員、大學校長等。

選舉事務處昨上載「當然委員新登記申請表」,其中,當然選委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應今年5月通過《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政府修訂了《釋義及通則條例》3AA條對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提述,申請表亦有相應更新,是首次加入最新效忠定義的登記表格。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3AA條,申請人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擁護「一國兩制」原則,忠於香港特區並維護香港特區的利益。

此外,若登記人曾作出《基本法》第23條規定禁止的行為、犯《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罪行、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的行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或區旗或區徽等,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3AA條,即不屬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申請表列明,若登記人曾作出上述行為,可在表格上另頁加上說明,以供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考慮是否仍然然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實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