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宣誓︱港島楊雪盈7人DQ日起議席懸空 蔡志強拒誓日起離任

撰文:林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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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港島區議員本月10日宣誓,7名民主派區議員未獲即日確認,須補交資料解釋。當局考慮了額外資料,五天後宣布7人宣誓無效,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要求,必須離任,當中包括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盈、灣仔區議員梁柏堅,東區區議員韋少力、陳榮泰、黎梓欣、蘇逸恒,以及南區議議員彭卓棋。

政府今(24日)刊憲,7人的議席由本月15日公布宣誓無效當日起懸空,必須離任。另外,在宣誓當日早上,在社交網站表明拒絕宣誓的東區蔡志強,所屬議席則由宣誓日,即本月10日起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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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七人同被視作「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

政府在公告中表示,決定是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21條作出,8個民選議員必須離任,議席出缺。該法例列明「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後果」,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無人可安排再度宣誓,除非監誓者信納該人並非故意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條例第20條闡釋了,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有關誓言」的四項行為,包括「違反該人的宣誓程序,或褻瀆宣誓儀式」;「改動或歪曲該項誓言的字句」;「宣讀與該項誓言的字句不一致的字句」;或「在看來是作出該項誓言時,以不真誠或不莊重的方式行事」。宣誓儀式根據法例,包括宣誓程序及按規定奏唱國歌。

梁柏堅質疑一句「不信納」欠合理解釋

政府在本月15日,經考慮7名區議員的書面回覆及相關資料後,只表示是根據人大常委員有關《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所訂下的原則及相關的法律規定,裁定七名區議員的宣誓無效,但未有對外公布細節原因。梁柏堅其後質疑,政府回信並沒就申述作出任何回應,只有一句說「不信納」,要求政府提供合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