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任選委須10.15或之前交書面誓言 否則被褫奪資格|選委會選舉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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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事務處今日(4日)提醒所有選舉委員會候任委員,須於法定期限十月十五日或之前簽署並提交書面誓言,否則將喪失選委資格。截至十月三日,已有共327名委員提交書面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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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候任委員身在國外 可聯絡政制局或選舉處

根據法例,候任選委須提交書面誓言,表明定當竭盡所能忠於選委會職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候任選委可自行安排任何持有現行執業證書的律師監誓,並將已簽署的書面誓言正本,在不遲於十月十五日送達選舉登記主任的辦事處,或到政府總部特別櫃檯,人員即場為選委監誓並即場簽署的書面誓言代為交予選舉登記主任。

選舉事務處指,如候任委員身在內地,請聯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或選舉事務處,以協助安排於就近的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辦理書面誓言;若候任委員身在國外,請聯絡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或選舉事務處以助作出合適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