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聘英御狀︱律師會陳澤銘:對司法、法律制度獨立性充滿信心

撰文:鄭寶生
出版:更新:

黎智英涉國安法案件,律政司就能否聘請外國律師提出上訴,法庭否決申請後,特首李家超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就《香港國安法》釋法。

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指,留意事人大釋法可能影響公眾觀感,但他對本港法院、司法和法律制度在「一國兩制」下按照《憲法》、《基本法》和《國安法》所展現的獨立性和角色充滿信心。

+2

尊重終審法院裁決 料已考慮法律因素

陳澤銘表示,《基本法》第85條規定,本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他尊重有關裁決,並相信終審法院在作出決定前,已充份考慮所有相關法律因素。

李家超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人大釋法,解釋《香港國安法》第65條,以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之問題。陳澤銘認為,有關提請僅只關乎不具備在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並非尋求改變已獲得在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及大律師的地位。

料只涉無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

陳澤銘特別點出,國安法第62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指出《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不同,並無條文授權香港法院將國安法相關事宜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

他表示,完全尊重人大常委會解釋《國安法》的權力,有關法律由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憲法》亦清楚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

陳澤銘表示,留意到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儘管是合法作出,有可能會影響公眾對香港普通法制度的觀感,尤其是不熟悉司法和法律制度的人士。他說,香港法治的基石包括公眾和國際社會對香港的法官、司法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和信心。陳澤銘對本港法院、司法和法律制度在「一國兩制」下按照《憲法》、《基本法》和《國安法》所展現的獨立性和角色充滿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