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全體議員支持:三權必須遵循 助法院更好履行國安責任

撰文:林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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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黎智英案觸發全國人大「第六次釋法」,表明根據《香港國安法》,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如果聘請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辯護或訴訟代理人,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否則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介入,對該等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
立法會全體議員發聯合聲明,歡迎及支持今次釋法, 認為有必要性、正當性、合法性及權威性,亦有必然的法律效力,特區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必須遵循。聲明指,今次釋法是對《香港國安法》第47條及第14條作出法律解釋,無損《基本法》賦予特區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及終審權,亦無針對任何具體司法判決,反而是體現了中央「全面管治權」與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

聲明指,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中央對香港的國安事務負有根本責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及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全體議員支持全國人大依據《憲法》、《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進行法律解釋,釐清相關條文立法原意,協助特區更全面及有效地落實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他們指今次釋法不但明確了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特殊地位和職能,授權其在相關情況下作出判斷、決定和執行,亦體現了特區政府維護國安的主體責任。釋法也有助於進一步促使《香港國安法》與本地法律和制度有效銜接,是完善特區維護國安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措施,確保《香港國安法》得以準確實施的重要舉措,具有積極意義。

聲明指,釋法有助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完善維護國安的制度保障,也有助於法院依法公正地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更好地履行司法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責任,全體議員支持特區各機關部門正確理解其職責,共同承擔維護國安的責任和義務。

梁君彥:有助消除不必要顧慮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亦發表聲明,歡迎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彰顯《香港國安法》在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進一步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有利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全國人大解釋《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梁君彥認為有助香港特區將來更準確理解和執行《香港國安法》,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清晰的解釋及說明,消除了不必要的顧慮,有利營商和投資環境。

梁君彥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多,對恢復社會秩序起了立竿見影的作用。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特區的首長,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他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是捍衞《香港國安法》權威的重要之舉。特區政府將會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立法會屆時定必仔細審議相關規定。

林新強:人大重申國安委職責 即認為特區可自行處理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林新強則表示,今次人大常委會的內容主要不是「釋法」,而是重申香港國安委的職責和權力,而香港其他所有機關,包括法院,不可以作出干涉。林新強指,今次釋法是同時對香港司法機構和行政機關都有一點意見,認為就黎智英案聘請Tim Owen事件,特區政府根本毋須向法院作出申請,而是經由香港國安委作出決定。而人大常委會將特首提出的「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交還給香港國安委處理,即認為今件事件其實香港特區政府可自行處理。

林新強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特區政府曾經嘗試依照香港本地法例原則,容許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代理香港國家安全案件,但近1年經驗可見,這些海外律師會受到外國政治壓力,而沒有依照原來的專業操守和專業精神,未能維護法治和公義。

他認為,特首有法律責任和合法權力,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釋法,以作出清晰的解釋及說明,消除了不必要的顧慮。他說,人大常委會經過通盤考慮社會需要,在現有法例框架下,合法合憲地行使職能,屬於法治的彰顯。社會若認為任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釋法會破壞香港法治,其實是受到以偏蓋全的言論影響,反對人大釋法是在破壞香港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