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改革|全體區議員要資格審查 絕不能有鼓吹「港獨」行為

撰文:黎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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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2日)公布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大幅改變區議會組成方式之外,也效法特首和立法會選舉,引入資格審查,無論是透過直選、委任抑或地區委員會互選產生的區議員,事前都要經由政務司司長領導的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是愛國愛港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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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李家超率領多名司局長講解方案時指,今次的改革引入資格審查制度,透過任何渠道參選、即不論直選、委任或地區委員會互選產生的區議員,事先均要透過機制確認他們是真正愛國愛港、真心服務地區的人士。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講解資格審查機制時指,會成立由政務司司長任主席的「區議會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還有2-4名官守成員、及1-3名非官守委員。委員會主要考慮有意參選者是否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及是否符合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訂明的正、負面清單,必要時會諮詢香港國安委的意見。全體區議會在就任前,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政府。

負面清單訂明不能鼓吹「港獨」

《釋義及通則條例》清楚說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涵意,訂明「擁護」應包括意圖上及言行上均真心地及真誠地遵守、支持、維護及信奉。至於負面清單訂明任何人當作出或意圖作出以下任何行為時,皆不屬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一)作出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包括:作出《基本法》第23條規定禁止的行為;犯《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罪行;及犯成文法則或普通法規定的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二)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包括反對中央政權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或《香港國安法》履行職務和職能。

(三)拒絕承認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

(四)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包括:主張、推動或實施香港「獨立建國」;參與以「香港獨立」為宗旨的組織;主張、推動或實施「自決主權或治權」、「全民公投」、「全民制憲」等活動,或參與以「自決」為宗旨的組織;及主張或推動香港轉歸外國統治。

(五)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

(六)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包括:以非法手段強迫或威嚇行政長官改變某項政策或提交立法會審議的議案;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並意圖以此要脅特區政府、使特區政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或逼使行政長官下台及推翻特區政府;及利用特區政府舉行的選舉,組織或實施(或煽動他人組織或實施)任何形式的對抗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的「變相公投」。

(七)作出損害或傾向損害香港特區整體利益的行為。

(八)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或區旗或區徽

(九)侮辱或貶損國歌或國家主權的任何其他象徵和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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