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履職指引一文看清 規定辦事處辦公時間 開會插嘴都受罰

撰文:潘耀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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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出爐,列明新一屆區議員的工作要求,「正面清單」有7項重點,包括會議出席率須達80%、議員辦事處每周工作至少40小時,每周1次到區議會參與「會見市民計劃」、不少於6次親身參與當區民政處活動等。

《指引》同時有「負面清單」,列出11項失當行為,如區議員不履行主席委派任務或工作未達標;行為極不檢點、挑起社會矛盾;發言離題、插話等。罰則包括勸喻、警告、罰款、暫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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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7項重點履職要求須遵守

《履職監察制度指引》就區議員的行為表現列出基本要和具體標準,當局稱並非徹底無遺,區議員須根據「符合公眾期望及與區議會和區議員應有聲譽相稱」的原則行事,《指引》會不時按實際情況修訂。

▼《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正面清單▼

一、區議會會議出席率至少達80%

區議員須出席區議會大會,或轄下委員會/工作小組會議,出席率均不得低於80%。如因公務或健康等理由未能開會,必須在會前向區議會秘書處遞交申請。如有合理理由獲批缺席的會議,將不會被計算在統計出席率的基數。

二、每年向主席提交工作報告

區議員需要每年向區議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闡述工作重點,兩個月內完成。報告須列出:(一)獲指派的任務、工作指標和完成情況;(二)接獲市民意見查詢次數及跟進情況;(三)處理或轉介的個案數目及類別,(四)就地區議題曾採取的行動,例如向政府提供意見、實地考察、舉行地區諮詢會;(五)曾協助舉辦的社區參與活動;(六)其他與區議會職能相關資訊。

三、參與每周一次「會見市民計劃」

按區議會主席同意的輪值表,親身在區議會辦事處當值,區議員之間亦可互相調換當值日子。

四、至少6次親身參與民政處活動

區議員須積極參與地區活動,每年親身參與不少於6次由當區民政事務處主辦或合辦的活動,形式不限,事後區議員把曾參與的活動載列於年度工作報告內。

五、履行區議會主席指派任務

區議會主席就區議會職能而指派的任務及工作指標,區議員須要履行,例如親身出席及協助舉辦地區諮詢會、居民大會或收集市民意見,並向區議會主席報告。

六、成立至少一個辦事處 每周辦公至少40小時

區議員上任3個月内,須成立最少一個地區辦事處,包括與其他議員組成的聯合辦事處。除獲區議會主席同意,辦事處辦公時間每周不得少於40小時,包括至少4小時在平日夜晚、周末和公眾假期。

七、至少參與區議會3個委員會

區議員最少須參與區議會轄下三個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或其總數至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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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項失當行為不可觸犯

▼《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負面清單▼

區議員如有以下不當行為,可構成行為失當,經調查查明屬實,可招致處分。

一、不履行主席指派任務或不符工作指標

沒有合理理由而不履行區議會主席指派的任務,及未達到工作指標,例如沒有開辦事處或辦公時數不足、沒有按時向區議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工作普遍不達標、違反區議會職能的工作等。

二、每年兩次沒有合理理由缺席會議

區議員每年兩次或以上沒有合理理由下缺席會議,即使未達連續4個月缺席會議的區議員喪失資格標準,都可構成行為失當。

三、行為極不檢點、挑起社會矛盾

區議員出現不當行為或不當言論、違反誠信、挑起社會矛盾或作出有負市民對區議員應有行為的期望。

四、犯法被判監

區議員如觸犯法律,被法庭定罪並判處監禁,包括緩刑,即使未達喪失資格的標準,但可構成展開調查的理由。

五、濫用資源或身分謀取個人利益

例如區議員參與商業活動,活動與本身公務又有利益衝突,無論是否收受代言費,都是不恰當的行為。

六、阻撓會議

阻撓其他區議員或官員出席或離開會議、政府辦公室等場地,例如包圍其他區議員或官員、擅自進入民政處辦公地點、破壞秩序及製造混亂。

七、侮辱官員或議員

會議上對與會者包括區議員及官員作侮辱性言論或滋擾行為。

八、擾亂會議秩序

例如在會議期間投擲物品破壞及搗亂會議秩序製造混亂;擅自用擴音器或高聲叫喊;投影影像;干擾出席會議人士,令議程無法繼續。

九、粗言穢語

在會議上使用粗言穢語,在勸喻或警告後仍沒糾正。

十、發言離題、插話

例如未得主席同意下發言或插話、發言離題、重複、擅自在會議上拍攝或直播等,即使在受勸喻或警告後仍沒糾正。

十一、沒按要求申報利益

沒有按會議常規作出必須的利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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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者將被處分 發勸喻信、警告、罰款、停職

兩個條件啟動對區議員調查:第一,當區區議會主席獲得同區不少於3名區議員的聯署;第二,當區區議員在區議會會議上提出動議,並獲過半數出席會議的議員投票通過動議。民青局局長麥美娟會委任監察委員會負責調查,確立聯署或議案指稱的是否屬實,並就是否處分給予意見。

▼《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處分▼

一、勸喻

適用於較輕微的個別不當行為,會以書面形式扼要說明有關事件的始末及述明涉事區議員所作出的不當行為詳情,建議應如何改善。

二、警告

適用於重犯的輕微不當行為,或觸犯與首次被勸喻時不同的輕微不當行為,警告的措辭會較為嚴厲,著重強調區議員不當行為對議會及社會的影響,警告如再次重犯可能面對罰款或停職等更嚴重的處分。

三、罰款

適用於較嚴重的不當行為,或多次重犯的輕微不當行為,制定罰款金額時會考慮個案嚴重性,將在區議員酬金中扣除,上限兩周薪金。

四、暫停職務

適用於干犯嚴重的不當行為或重犯較嚴重不當行為,屬最嚴厲的處分,首次停職期限兩周,第二次停職期限四周,其後每次為上次停職期限的兩倍,期間無權收取任何酬金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