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切實可行盡快披露他人犯叛國 林定國:非不切實際要求

撰文: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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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繼續開會審議條文,根據「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如任何中國公民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知悉後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務人員舉報,有議員關心何謂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在合理範圍的「盡快」,即要有合理性,以常理理解的速度,以免條文令人感到不切實際。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左)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立法會上解說23條草案條文。(歐嘉樂攝)

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指,如任何中國公民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則除非犯罪事宜是公眾已可知的,否則該人須在知悉犯罪事宜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務人員披露犯罪事宜,以及該人所知悉並與犯罪事宜相關的關鍵事實,任何中國公民違反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14 年。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盧偉國問到,如何理解「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他又關注到條文所指,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的理由的申索、權利或享有權,不受本條影響的意思。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要視乎個別情況衡量,例如「我知悉事情後,話比警察聽,行到去警署期間,切實合理先得,都去到警署㗎」。林定國說要達到(qualify)「盡快」的定義,即要有合理性,以常理理解的速度,以免條文令人感到不切實際,否則「啲人就會諗係咪下一秒就會比人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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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被諮詢有關組織軍隊推翻國家 基於人權保密理由不犯法

林定國說基本法下保障任何人有權諮詢律師,若有人向律師諮詢組織軍隊推翻特區或中國會否犯法,整個諮詢過程內容需要保密,律師不向外披露,不會觸犯法例。他又指,若有人並非諮詢,例如向一名律師朋友透露即將叛亂,該律師如果不作披露就屬犯法,不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陳紹雄問到,政府會否在報案方面向市民提供指引。鄧炳強未有回應會否提供額外指引,他稱條文寫法是向一般警務人員報案,現時有很多報案方法,例如可親身到警署或致電報案等。

鄧炳強:14年監禁期合適

如有人知悉他人他人犯叛國罪而無披露,最高監禁14年。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英豪問到政府建議十四年監禁期的考慮因素。鄧炳強說要因應本地情況,認為和叛國罪的刑罰不應一樣,十四年比較適合。

鄧炳強表示,「叛國」的條文中針對的「中國公民」。(歐嘉樂攝)

鄧炳強:叛國條文針對中國公民

鄧炳強表示,「叛國」的條文中針對的「中國公民」,其定義根據中國國藉法,即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出生在中國領土,所以一般外國人在香港居住滿7年、並非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不會「跌入」有關情況。

林定國又提到,在「叛國」的條文中,「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而協助在戰爭中與中國交戰的敵方」,加入「意圖」的字眼,是因為「協助」可以包括救援工作,但若相關人士沒有意圖參與戰爭,就不會觸犯法例。至於「叛國」條文中的「戰爭」,鄧炳強回應指,屬實體戰爭、即「打仗」,金融、科技等戰爭由其他法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