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地區或地方組織都是國際組織? 保安局:字眼「既闊又窄」

撰文:李宇婷 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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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8日)開會,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黎棟國說,「國際組織」一詞在現有條文之下,可能包括沒有國際元素的組織,「係香港仔成立一個組織,跟據條例就會成為國際組織啦喎」。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說定義會視乎實際或規管行為時能否做到,故鬆動描述,屆時有其他條例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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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中提到,「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指某組織,其成員包括一個或多於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或受任何國家、地區或地方委以職能的實體;或藉或基於兩個或多於兩個國家、地區或地方之間訂立的條約、公約、協議或協定而設立的組織,並包括上述組織轄下的機構。

黎棟國說,「國際組織」一詞的定義包括「國家、地區或地方」,但「地區或地方」可以不涉及國際元素。他以香港的香港仔為例,香港仔是一個地方,問是否香港仔成立的任何的團體,都能成為國際組織,認為定義闊了些。

保安局指鬆動描述 有條例配合

廖李可期說用字的定義會讓視乎實際或規管行為時能否做到,故鬆動描述,屆時有其他條例的配合。

她又提到,草擬時已擔心字眼縮得太窄會令「掛羊頭賣狗肉」的機構「無辦法將佢擺咗落去」,減低條例效用,以「既闊又窄」的字眼,希望不要包括不應包括的國家或組織,同時又能保護國家安全。

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3月8日刊憲。(盧翊銘攝)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說,理解政府政策原意但寫法有問題,一個國家不是國際,一個國家只是foreign country,另外台灣又如何說明,認為非常含糊,相信會被挑戰,建議可以分為外國、國際和台灣組織三個部份。廖長江又問到涉及一個國家的國際組織的例子。

署理副法律草擬專員黃安敏說,條文寫道「其成員包括一個或多於一個國家或地方」,所以國際組織成員可以是一個國家和一個受任何國家、地區或地方委以職能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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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及境外的涵義,條文列明「境外」指特區以外的地方或地方(內地及澳門除外)。A4聯盟立法會議員楊永杰指,境外應該是國家以外的地方、地區,問及為何本次縮窄定義。

法律政策專員梅基發表示,境外是特區以外的地區或地方,本次定義是想與《香港國安法》保持一致。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表示,23條是本地立法,故以香港作中心,境外就是特區以外的地區或地方。

林定國指,如定義「境外」是特區以外的國家,就會令人誤解特區本身就是國家,所以條文要列明「境外」指特區以外的地方或地方。

葉劉淑儀亦表示,「講來講去都係台灣」,質疑為何不直接在條文單獨列出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