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鄧炳強:公職人員以風險為本定義 可經附屬法例修改

撰文:李宇婷
出版:更新: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逐條審議工作繼續,其中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罪的「公職人員」定義,除涵蓋擔任特區政府轄下的受薪職位者外,亦新增包括申訴專員、平機會主席或成員等。有議員認為,公職人員清單範圍集中於受薪職位,應研究不受薪人員被煽惑時的風險。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名單範圍按風險為本釐訂,形容是「活的清單」,日後如有需要,可透過附屬法例更改列表。

律政司司長林家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23條立法條例草案委員會。(歐嘉樂攝)

23條立法草案建議的多條罪行與公職人員有關,公職人員除指擔任特區政府轄下的受薪職位者外,亦包括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委任的金融管理專員或根據該條例委任的人等。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英豪問到公職人員清單的考慮,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表示,名單上的人員在政府機構擔任重要工作,並負責政府內部調查工作,當中接觸很多重要資訊,一旦被煽惑離叛,對政府影響甚大,亦比較直接。

行會召集人、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說,港交所、證監局人員都有調查工作,不理解為何兩個重要的金融機構不包括在內,鄧炳強解釋,名單範圍是「以風險為本」。

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關注為何選舉委員列入23條罪行適用的公職人員名單中。(歐嘉樂攝)

公職人員定義涵選舉委員 保安局:有一定風險位

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亦表示,機管局和證監局是非常重要的監管和運作機構,不理解為何未列入名單中,「不過你們有你們的考慮」。廖長江又關注選舉委員會的選舉委員包括在名單內的原因,李可期回應指,選舉委員可選出特首,故有一定的風險位。

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說,區議會層面有三會成員,是否要包括在公職人員名單內。(歐嘉樂攝)

「三會」成員未列入名單 因對政府影響較細

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說,區議會層面有三會成員,是否要包括在公職人員名單內。鄧炳強回應指是程度的問題,三會對整體政府的影響較細。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簡慧敏說,條文所指的公職人員,代表被煽惑人員對危害國安的風險,未有在名單上的機管局主席、證監局主席等不受薪,新增的包括平機會主席等都受薪,認為現時的範圍集中於受薪與否,又或可考慮「兜底」,因應情況設附屬法例作修訂。

鄧炳強認同受薪不是唯一考慮因素,公職人員對香港整體安全風險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形容草案上的名單建議是「活的清單」,日後有需要可透過附屬法例修改。

+23

林定國:唔再打政府工非放棄特區效忠

民建聯主席陳克勤舉例指,若已退休的公務員,邀請在職公務員提早退休及一同移居,會否涉及煽惑離叛。鄧炳強表示,退休是正常活動,「有遲有早」,視乎個人生涯規劃,和放棄特區效忠是兩回事。

林定國表示,不打政府工不是放棄對特區效忠,他提到通則條例有詳細列表解釋何為不再擁護基本法,行為包括支持香港獨立等,如擔心可參考條例詳細條款,「絕對唔係一般話唔再打政府工(就違法),一定係唔需要擔心」,希望同事相信政府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