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宣布通姦罪違憲 網紅律師10項感想:呢條罪對維繫家庭無幫助

撰文:熱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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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灣律師 呂秋遠
通姦罪被大法官以791號解釋宣告違憲,也就是刑法239條即日起失效,簡單的感想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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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年前,曾經有人聲請釋憲,沒有特殊原因,隔了18年以後,大法官再次審理,是非常不容易的。

2.宣告違憲以後,現行審理的所有通姦案件都會結束,包括還在偵查中的案件也一樣。

3.通姦罪刑度很輕,原本就只會判刑3個月上下,易科罰金9萬元,幾乎沒有被關的可能。

4.通姦罪沒這麼好成立,要證明性器官接合才會成罪,而且還會導致抓姦的人犯很多其他的罪,真的意義不大。

5.通姦罪對於女性真的比較不公平,通常先生被原諒的比例高,告死第三者,但是放過先生的情況太多,反之則是通常告到底。

台灣女歌手陳綺貞去年被揭發與有婦之夫在街頭激吻,遭男友元配提告妨害家庭、傷害配偶權和通姦。(資料圖片)

6.通姦罪廢除,不代表外遇無責任:一旦外遇,不論程度嚴重與否,有沒有性器官接合,其實配偶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通姦罪廢除,不代表外遇是對的。

7.現行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標準較低,司法院應該檢討如何提高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的標準,可以提供法官參考。

8.通姦罪的存在,對於維繫家庭根本沒幫助,想上床的人不會在意這種不會被關的刑度,但是告了以後,告到底,家庭應該就是走向離婚或冷暴力,放過對方,就是期待下一次的抓姦而已。

9.國家公權力無法幫忙維繫家庭、婚姻與愛情。當對方外遇,拿到高額賠償比較實際,繳罰金給國家真的沒意義。

10.這件事不要又牽拖到執政黨傷風敗俗、鼓勵外遇,這是大法官做出的憲法解釋,通姦罪這種事,不是國家安全議題,要相信司法獨立,不是政黨可以左右的!

(文章標題由《香港01》編輯所擬。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