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驚揭前夫婚內繼承¥400萬遺產 前妻怒告法院判決討回公道
婚姻承諾原本應是一生一世,但離婚個案卻屢見不鮮,而且更可能揭發婚內滿是欺瞞。內地近日爆出1宗離婚夫婦財務糾紛,原告人李女士與前夫張先生(均為化名)離婚時,協議攤分房產及存款,張先生承諾向李女士補償100萬人民幣(約117萬港元),但離婚後因張先生遲遲未付清款項,李女士只好入稟法院追討。
未料在法庭審訊期間,李女士意外得知前夫在婚姻期間,暗中繼承了母親遺留的物業,且轉手賣得400多萬人民幣(約468萬港元)。李女士隨即第二度入稟,要求分得前夫繼承的遺產,法院最終判決該筆巨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准許攤分款項。
離婚後追討百萬補償款 意外揭發前夫隱瞞賣樓400萬元
據了解,李女士與張先生離婚時協議攤分房產及存款,張先生自願承諾向李女士補償100萬人民幣(約117萬港元),但離婚後卻拖欠款項,李女士只好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李女士意外發現婚姻關係生效期間,張先生的母親不幸去世,並留下1套物業。張先生與其他3名兄弟姊妹隨後辦理了繼承公證(遺產繼承程序),張先生根據遺囑繼承了該物業高達62.5%的業權份額。其後4名繼承人將該物業出售,張先生獨得400餘萬人民幣(約468萬港元)售樓款。在2人辦理離婚期間,張先生全程未有提及該筆款項,而李女士得知後,決定再次入稟,主張該筆賣樓巨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她有權攤分。
遺囑未寫明「個人所有」 法院判定屬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繼承所得的財產,離婚後究竟能否分割?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王蕾蕾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第1063條第3項亦規定,若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則屬於個人財產。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張先生母親去世及繼承發生時,兩人的婚姻關係仍有效,最關鍵的是張先生母親的親筆遺囑中,雖然寫明將物業份額交給張先生,但並未明確寫明「該份額屬張先生個人所有、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法院最終認定該400餘萬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判決支持李女士有權攤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