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新圍污水廠突排水 管道工人急撤 兩度洩硫化氫無警報

撰文:鄧宇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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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今日(24日)發表新一份審計報告,渠務署在2016年批出31億元合約進行「新圍污水處理廠的改善工程和營運」,於2020年測試階段,在8月曾經3日內兩度有水流入管道內,須立即關上排水閥及疏散工人。同月,污水處理廠大樓在4日內兩度出現硫化氫洩漏事故,超出有害氣體水平,惟沒有觸動警報提醒工人離開。兩宗事故幸無人傷亡,顧問公司向承辦商發出兩封警告信。

新圍污水處理廠改善工程(第1期)項目由安樂-得利滿-中國港灣聯營公司負責,顧問工程師為艾奕康有限公司,2016年5月開展工程,預計完工日期為2020年尾,工程項目費用約31.42億元。(渠務署構思圖)

在2016年5 月,渠務署向承辦商 A 批出合約旨在推行新圍污水處理廠改善工程,以及營運經新圍污水處理廠,合約金額為 31.423 億元,當中 21.495 億元用以支付設計和建造部分的費用。

級渠設計與竣工記錄不同 令承辦商需多次設計排水系統

當中,承辦商 A 須建設雨水排放系統,惟在2017年5 月發現涉事渠A與竣工記錄不符,被修改並埋在一條道路下方。同年發現,渠A在暴雨期間流量有限,在8月嘗試使其恢復暢通但無效。由於渠A被覆蓋,全段嚴重損壞和崩塌,且其狀況無法修復,必須設計連接污水處理廠工地與下游雨水箱形暗渠的替代接駁渠管,方可完成工程。

顧問X其再發出一份定價為 540 萬元的僱主更改,指示承辦商 A 設計和建造替代雨水排放管道和沙井,以輸送雨水流。

新圍污水處理廠改善工程(第1期)項目由安樂-得利滿-中國港灣聯營公司負責,顧問工程師為艾奕康有限公司,2016年5月開展工程,預計完工日期為2020年尾,工程項目費用約31.42億元。(渠務署構思圖)

當初選用回填填料不當 遇惡劣天氣要加錢延長合約

新圍污水處理廠改善工程中涉及相當數量的回填工程,合約指明填土範圍須採用一般填料,但容易受惡劣天氣影響。在 2019 年 10 月,由於天氣惡劣,承辦商A獲准延長合約期約 90 天。為減低惡劣天氣進一步導致工程延遲的風險,顧問 X 在 2019 年 10 月發出定價為 270 萬元的僱主更改,指示承辦商A在土方工程最終表面以下深度少於2米的填土範圍採用混合填料。

多次延遲向顧問X呈報意外 最遲個案延遲逾三個月

改善工程期間,審計報告指,建築工地在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間發生過5宗非致命而須予呈報的意外,承辦商A多次延遲向顧問X呈報意外,延遲日數介乎1至112天不等。

新圍污水處理廠改善工程(第1期)項目由安樂-得利滿-中國港灣聯營公司負責,顧問工程師為艾奕康有限公司,2016年5月開展工程,預計完工日期為2020年尾,工程項目費用約31.42億元。(渠務署構思圖)

工人管道工作突發排水 顧問:完全不能接受

審計署又留意到,在2020年測試及試行運作階段,曾兩次發生突然有水排入接通整個廠房的污水排放系統事故。當年8月中,突然有水流進一條紫外光消毒管道,而當時有工人身處在內,工人即時設法從管道撤離。事後三日後,同類型事件再次發生,有水突然流進另一條紫外光消毒管道,而當時有工人身處在內。水流在排水閥關上後即時停止,故此無人受傷。 顧問 X批評,該等事故一再發生,完全不能接受,且後果可以非常嚴重,發出警告信。

兩度硫化氫洩漏 沒觸動警報提醒工人

2020 年亦發生有害氣體洩漏事故,在8月24日,顧問X的視察團隊報稱,在大樓內聞到濃烈的臭味,但沒有觸動警報提醒處於離心機區的工人。在8月27日,顧問X的視察團隊再報稱在大樓內聞到非常濃烈的臭味,現場同樣沒有警報。

承辦商 A 解釋,由於氣體偵測警報系統當時仍在測試中故沒有發出警報。最終,顧問X就硫化氫洩漏事故,向承辦商A發出警告信。

取樣工具多次受污染 影響測試結果

承辦商 A 委聘的獨立認可化驗所會收集和測試排放水樣本中包括懸浮固體總量、5 天生化需氧量和大腸桿菌的濃度,但在2021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間,曾因取樣瓶受污染、不當地使用家用漂白水清潔自動取樣機,令部件受污染、現場取樣技術員以不當的清潔方法處理收集混合樣本的工具,導致以上時段曾發生過數次5生化需氧量濃度異常偏高的情況。

延遲發出表現欠佳通知書

就以上錯漏,承辦商A會被發表現欠佳通知書,並立即調查有關事宜,並採取相關改善行動防止事件再次發生。但審計署留意到,2021 年 3 月至 2023 年 10 月期間發生的事件,承辦商A沒有被發表現欠佳通知書。渠務署回應指,就表現欠佳事件,在2024年2 月,承辦商A已被發表現欠佳通知書,延遲發出表現欠佳通知書1.6個月至8.7個月不等。

審計署認為,在推行須與現有排水系統配合的工程項目時,渠務署需要採取措施,盡量全面地確定現有排水系統的狀況,以期避免在工程展開後改動設計。同時,亦應提升建築工地安全,以期保障工地上所有操作和人員的安全。渠務署署長同意以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