癡心男狂追心儀女同事兩度入獄 女事主入稟法院求禁其跟蹤及接觸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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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遇上癡心男同事苦心追求,即使她曾拒絕並建議向他介紹女友,該男同事仍未死心,至他離職後仍繼續跟蹤她。女子後來更該舊同事曾3度在港鐵跟著她,她最終報警。該舊同事亦因遊蕩罪被判囚8星期。惟他出獄不久又再跟,上周再被判入獄2個月。被多次跟蹤的女事主,日前入稟區院申請禁制令,禁止該舊同事再跟蹤或騷擾她,並要求賠償。

原告女子X,被告巫駿靈。

女事主X入稟區域法院申請禁制令。

求禁制內容包括要遠離事主居所等至少100米

原告在入稟文件中,列出一系列的要求禁制被告的行為,包括:禁制被告對X及其家人或朋友進行任何跟蹤、跟隨、監視或調查其個人資料;進入或留在X的居所及工作地點,並遠離這些地點至少100米距離;對X、X的居所及工作地點進行任何形式的拍照及錄影;騷擾、威脅及恐嚇X及其親友;以電話、傳真、電郵、短訊、社交媒體、網絡工具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與X接觸或透過X的家人或朋友與X接觸(透過其代表律師聯絡除外)。

X亦申請在法庭頒下禁制令時附上罰則通知,免除親身送達予被告,X同時就被告對她造成的騷擾、恐嚇或滋擾的損害要求賠償。

案件編號:DCCJ 23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