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科技園.上訴|律政司指承租人須為佔用公司申請牌照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向科技園租地設蘋果大樓期間,涉讓一間管理其家族事務的公司在大樓內設辦公室,但未有申報。黎和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裁定欺詐罪成並遭判囚,兩人提出上訴,案件今(15日)在上訴庭續審。律政司一方陳詞指,蘋果印刷作為用地的承租人,需就其他公司佔用用地,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惟蘋果印刷未有替涉案公司力高作出申請。律政司又指,黎智英利用蘋果印刷作為工具犯案,其作為令蘋果印刷不履行合約責任。法官聽取陳詞後,表示將於6個月內頒發書面裁決。
兩名上訴人黎智英和黃偉強,於2022年10月經審訊後,遭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裁定多項欺詐罪成立。黎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黃則判囚1年9個月。兩人同就裁決定上訴,黎另就判刑提上訴,而黃偉強已經服刑完畢,放棄判刑上訴。
律政司陳詞指,科技園和承租人有特殊關係。承租人有披露責任,需要根據發牌制度,就有意佔用用地的公司,向科技園作出申請。作為承租人的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印刷),需就任何公司佔用或共用用地,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惟蘋果印刷未有替力高作出申請,並隱瞞力高在未有牌照下佔用大樓。
律政司指科技園有責任作出規管
法官彭寶琴問,根據申請牌照的租契條款,只是涉及承租人的附屬公司、有聯繫公司才可根據該條款申請,力高不是蘋果印刷的附屬公司和有聯繫公司。律政司回應指,所有有意佔用用地的公司都需作出申請,並強調科技園有責任對相關用地作出管理和控制,亦需確保承租人遵守租契的條款。
指案件涉隱瞞行為
律政司一方又指,科技園可以提出民事訴訟,但指案中的隱瞞行為,令科技園無法行使租契下的權利。
指黎智英用印刷公司為工具犯案
律政司續指,黎智英利用蘋果印刷作為工具,干犯本案的罪行,從中獲益。他有蘋果印刷的控制和決策權,但他的作為,令蘋果印刷不履行合約責任。被問及為何不把蘋果印刷列為案中被告,律政司舉例,如洗黑錢的案件,被告利用公司犯案,該公司也不會被列為被告。
黎及黃被指在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力高顧問公司佔用位於將軍澳的壹傳媒大樓,違反租契;黎另被指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亦作出相類行為。
案件編號:CACC22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