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科技園 官斥以傳媒機構作保護罩屬加刑因素 囚5年9月

撰文:劉安琪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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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向科技園租地設蘋果大樓期間,涉讓一間管理其家族事務的顧問公司在大樓內設辦公室,但未有申報,黎及壹傳媒的前行政總裁,早前被裁定欺詐罪成,案件今(1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陳廣池判壹傳媒前行政總監黃偉強入獄21個月。在判處黎時,陳官直指黎濫用壹傳媒的傳媒形象作為「保護罩」,令科技園甚至其他執法機構都不敢貿然行事。這正是本案加重刑責的因素,判黎入獄5年9個月,罰款200萬,須在3個月內繳付,否則加監一年。黎另被取消擔任董事資格8年,即8年內不得擔任公司管理層。控方早前表示會向黎申請沒收令,法官已排期明年1月27日處理。

違租約達17年屬加刑因素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列出本案的加刑因素,指黎智英違反租約橫跨17年,力高從中獲得的無形得益難以量化。而力高為私人公司,管理黎私人開支,可作為其公司的運營開支,雖然力高連年虧損,但被告明顯是力高的財政來源,力高的存在對黎有私人利益。

黎智英因違反租約,被裁定欺詐科技園罪成,判監5年9個月,另罰款200萬元。(資料圖片)

十多間公司先後搬出涉案地址

法官又指,黎利用媒體機構保護傘行事,涉事事件被揭發時,有十多間公司從涉案地址搬出,推測均為無牌佔用公司地方,此保護傘使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作突擊巡查。

陳官又指,被告並非一人行事,而是有組織和計劃,承租人多年未有將力高放在大樓的水牌中。科技園每六個月在公司職員引領下到大樓巡查一次,期間未有人告知科技園力高的存在,科技園亦未能發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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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黎以傳媒機構作保護罩

法官又指出,黎面對兩項欺詐罪,其參與遠早於黃,黎一直以來都是力高的董事及實益擁有人。對於辯方指力高所佔用的地方只佔涉案大樓的0.16%,對處所的指明用途並沒有相違背,法官認為這是錯誤理解案件本質及嚴重性。法官指出,若有所謂「第4權」的傳媒機構,在其機構內容許其他公司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佔用一處,即屬濫用它的傳媒形象作為「保護罩」,致科技園甚至其他執法機構都不敢貿然行事。這正正是本案加重刑責的因素,因為黎和其公司在相關時段在香港是有其一定的社會地位和有不少擁護者。

黎由始至終都有重要角色

對於黎在背景報告中提及,他只是壹傳媒的董事局主席及董事,認為難辭其咎的人應該是集團的總營運主任。但法官認為本案雖非重大的商業欺詐案,但黎由始至終都有其重要角色。縱然黎可能日理萬機,但這亦非他對管理事項、簽署承諾書的舉動的抗辯理由,否則那些高級主管或老闆的簽署承諾書或法定聲明則形同虛設。

法官最後在考慮到一系列因素後,認為黎兩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基於黎同意大量控方案情,酌情減刑至囚5年9個月,並下令黎在8年內不得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職位,另須就力高因佔用較便宜的處所能賺取的差價的得益的約200萬港元作賠償。

另一被告聽從命令屬助紂為虐

至於面對一項欺詐罪的黃偉強,法官自言雖相信黃在當中未有獲得個人利益,作為行政主管只是聽命上司及黎的指示行事,是一個「忠心耿耿的員工」,但其行為可說是「助紂為虐」。法官另指,科技園與承租人在法理上沒有誠信關係,但黃在涉案4年多按照上級指示犯案,對當中的日常運作、搬遷事宜親力親為,非單一事件。

法官陳廣池指黎以傳媒機構作保護罩犯案,是令案件嚴的因素之一。(資料圖片)

隱瞞事件某程度屬明目張膽

法官續指,涉案欺詐行為並不複雜,但多人參與隱瞞事件,某程度屬「明目張膽」的犯案,因力高在稅務局及公司註冊處均正式登記涉案地點,只有科技園不知情。法官認為,黃的角色雖不如黎重,但他忠於黎,積極參與,濫用政府所批出的低廉土地,使承租人「自肥」或自我方便。考慮黃除了自身作為主管所收的酬勞外,沒有個人得益,只聽取指示,故以2年半為起點,基於黃同意不少控方案情、所患疾病及深受支持,酌情減刑至囚21個月。

強調檢控非攻擊新聞自由

法官最後在判刑後指,科技園作為政府工業邨土地政策的執行者應善用自己的權力,切實打擊違規違租契者,而非將權力拱手相讓,任由承租人指使及督導去進行實地巡察。法官認為,黎的傳媒大亨的地位或使科技園更「投鼠忌器」,自我矮化,不敢按本子辦事。其次,法官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傳媒大亨並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權而不會犯法,作出相關檢控亦非等同攻擊新聞自由。法官亦指出,本案的性質純然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不應把本案扣上任何政治帽子,這對控辯雙方以及整個社會都不公平。

黎被指違租約欺詐科技園

兩名被告: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二人同被控1項欺詐罪,指他們於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與周達權隱瞞香港科技園公司,違反1999年5月與科技園訂立的租契;另指他們於1998年4月至2015年12月,未有按1995年10月與科技園所定的提案計劃書和租契協議使用該處所;令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益;及令科技園公司不利。

蘋果大樓只限用作出版及印刷

案情指,蘋果印刷有限公司(前稱壹傳媒印刷有限公司)在1999年與科技園公司簽訂租契,列明土地用途只限於出版、印刷報紙雜誌。但涉案的力高公司,早在1998年已在蘋果大樓營運,並以此用作註冊地址。

力高為黎及其家人提供秘書服務

力高由黎及其兒子擔任董事,公司主要為他們提供秘書服務、投保、租用及管理黎與家人的嘉道理道住所,及管理黎的3艘遊艇等。但蘋果印刷從未向科技園公司申請,就一直讓力高佔用大樓。科技園的人員曾到大樓巡查,蘋果的職員稱部份範圍有新聞敏感資料,未有讓巡查人員進入,這些地方包括力高的辦公室。

黎智英被指用蘋果大樓,為一間處理其家族業務的公司設辦公室,被指欺詐科技園。(資料圖片)

若另租辦公室年花費達數百萬

控方指,若力高要另租辦公室,將要花費租金592萬至768萬元。若科技園公司行使租契下的權利,或可獲補地價1.1億元。科技園公司從傳媒得悉力高涉佔用大樓,疑違反租約,於2020 年3月去信蘋果印刷要求澄清,蘋果翌月回覆指力高使用該處任註冊地址,但沒有佔用地方。

黃曾協助將力高轉另一地址

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周達權、黃偉強和力高的總經理Mark Simon等之間的電郵顯示,有職員指實際營運地址較不重要,因科技園不會知悉,建議更改註冊地址。周曾於電郵稱「The arrangement is a sham(安排是一騙局),而Mark Simon同意不值得冒險。黃其後把力高的註冊地址轉至另一地方,力高的辦公室亦於同年5月,搬至觀塘。

法官在裁決指,黎智英當時隱瞞和作虛假陳述,令蘋果印刷得到租金,力高亦可以低廉租金在大樓營運,黃曾協助黎隱瞞,故兩人均罪成。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