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經緯案成經典 修訂後用警棍仍須報告 訓練手冊列強硬中級武器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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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使用警棍的武力程度僅次於最高級別的槍械,以往在武力使用守則中列為「中級武器」。因應退休警司朱經緯2014年佔中期間襲擊途人一案被定罪後,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去年初成立工作小組,與員方代表檢討使用武力指引。
據《香港01》接獲警隊程序手冊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經內部修訂後,仍然是凡有人被警棍擊中,不論故意或意外都須呈交「使用警棍初步報告」,不過在面對「暴力攻擊」時,使用警棍改與橡膠彈、布袋彈、海綿彈及水炮車,一同被視為「低殺傷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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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警隊的《戰術訓練手冊》,警棍及胡椒泡劑雖然都被列為「較低致命程度的使用」,惟指明警棍在武力使用層次僅低於槍械,不正確使用,包括敲打頭部、頸部、關節及其他骨骼組織,可視為致命武力,只有在人員受性命威脅時使用方會被視為正當,而用警棍撃打對方活動機能神經中心,已屬「強硬中級武器控制」。

警棍擊中人 仍需呈交初步報告

據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所載的「使用警棍初步報告」,經修訂後,仍然是凡有人被警棍擊手,不論故意或意外都須呈交,格式與指引修訂前無異,須記錄事發日期時間及地方,並表列式記錄「使用警棍人員」、「對方傷勢/因傷致死」、「擊打次數」、「擊打部位」、「案情摘要」、「案件分類」、「備註」。不過,副本除交送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外,經辦人列明是警司(行動支援及職業安全健康)(支援)。

朱經緯案罪成後 員方促管方檢討指引

2014年11月26日,時任警司朱經緯被指於旺角上海商業銀行外,以警棍揮打途人,朱經緯於錄取口供時曾表示,自己以警棍當作「手臂的延伸」,案件最終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判囚3個月,提出上訴失敗。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時任主席陳祖光在裁決後曾發信要求處方,為相關武力指引作出合時增改,以保障警務人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