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警修訂武力指引 警棍由「中級武器」改屬低殺傷力

撰文:鄭秋玲
出版:更新:

警方一直未有公開的《警察通例》第29章「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章節,《香港01》接獲《程序手冊》有新修訂版本,當中就六級武力使用層次有修改,包括列出當遇到「頑強對抗」便可以使用「催淚劑裝置」;「暴力攻擊」定義刪去「無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修訂後由「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取替,相應可使用的警棍,原被歸納為「中級武器」,在新修訂後,與橡膠彈、布袋彈、海綿彈及水炮車,一同被分類為「低殺傷力武器」。
至於最高武力層次,即遇到「致命武力攻擊」的定義,新修訂為「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便可以使用槍械。

有指新修訂版本近日推出

警隊《程序手冊》在「武力使用層次」方面,按六種不同對抗程序,即「心理威嚇」、「言語上對抗」、「消極對抗」、「頑強對抗」、「暴力攻擊」及「致命武力攻擊」,分列出建議警務人員可使用的相應武力,如口頭指令、徒手控制、使用武器。據該份最新修訂文件,對比《香港01》於2017年接獲該章節文件,警方就最高三項武力使用層次有多項修補。

有指有關新修訂版本是近日推出,有警隊內聯網系統顯示是於9月30日發出。亦有消息指,是因應朱經緯案定罪後,由警方成立的工作小組檢討使用武力指引、程序及訓練。就警方何時起更改有關指引等,警方回覆查詢指,有關武力使用的指引涉及行動細節,若被公開,可能會影響警隊正常及有效的運作,以及警方防止罪案的工作,故不適宜公開。

遇「頑強對抗」新增可用催淚劑裝置

在新修訂中,「頑強對抗」的定義無變,都是指「實質行動抗拒人員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警方便可以作強硬拘押控制,即人手方法,包括膝撞、踢、直臂壓倒等,不過有一項新增列明的手法「手腕鐵鎖壓倒」。在該對抗程度,新修訂列明亦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包括胡椒泡劑/噴劑、催淚彈、催淚水劑、熱能霧化器釋放的催淚煙霧及胡椒彈。

「暴力攻擊」定義刪無意圖令人嚴重受傷

至於「暴力攻擊」的定義都有調整,由「毆打行動但無意圖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為「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

「致命武力攻擊」的定義也有修改,由「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修訂為「以毆打行動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

警棍、橡膠彈同列「低殺傷力武器」

據以往指引,面對「暴力攻擊」時,警務人員可使用「中級武器」,所對應的即是警棍。在新修訂中,人員可使用「催淚劑裝置」或「低殺傷力武器」,後者涵蓋伸縮警棍、纖維棍、橡膠彈、雷明登散彈槍發出的橡膠彈或布袋彈、俗稱「水炮車」的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噴水、及稱為「海綿彈」即由40毫米發射器發出的反應彈。

文件內所載的「使用警棍初步報告」格式無變更,仍然是凡有人被警棍擊中,不論故意或意外都須呈交。

使用槍械屬最高層次的武力級別,據該份指引,就拔出或舉起槍械,分區指揮官如認為恰當只需聽取口頭匯報亦無需錄取口供。就警察開槍事件,須在事發48小時內向行動處處長呈交初步報告,列明時地、所屬單位、使用的槍械編號等,就案情項目,包括初步提供獨立證人資料等。另要呈交雜項調查報告,調查首要目的要確定人員使用槍械時是否符合警隊指令,詳細審核後由副處長(行動)親自審閱。

行動處處長每半年舉行會議檢討

據該文件,警隊武力使用、槍械及重大事故政策委員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檢討武力使用通令及政策,由行動處處長任主席,成員包括助理處長(行動)、助理處長(支援)、各總區指揮官、警察機動部隊校長、警司(槍械訓練)等,屬下設槍械戰術工作小組。

hot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