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指綜援福利金機制 只以身份證核對出入境紀錄存不足

撰文:黃詠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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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今(21日)發表有關核實綜援及福利金申請人及受助/受惠人出入境記錄的機制主動調查,指社署核實機制有不足。申訴署發現,按既定機制,社署每月會對福利金申請人、綜援受助人及福利金受惠人作出「定期核對程序」,只以身份證號碼作核對無法查核其出入境的準確記錄。
社署已於2020年1月開始優化定期核對程序,現已涵蓋由入境處簽發的旅行證件,相關措施會逐步涵蓋由其他國家、地區簽發的旅行證件。

申訴專員公署今(21日)發表有關核實綜援及福利金申請人及受助/受惠人出入境記錄的機制主動調查,指社署核實機制有不足。(網站截圖)

申訴專員趙慧賢今日宣布,完成了有關核實綜援及福利金申請人及受助/受惠人出入境記錄的制的主動調查。在現行制度下,綜援及福利金申請人須符合有關申請資格,包括居港規定,才可獲批援助、津貼,申訴專員公署處理個別投訴個案時,發現機制可能有不足之處,遂向社署展開主動調查。
 
公署調查發現,根據既定機制,社署每月會向入境處提供福利金申請人、綜援受助人及福利金受惠人的香港身份證號碼,供入境處核對資料,即「定期核對程序」。然而,申訴專員發現由於程序只以身份證號碼作核對,若有關人士持身份證以外的旅行證件出入境,政府將無法查核其出入境的準確記錄,故未能確保他們是否符合相關居港規定、離港寬限。

社署於2020年1月開始優化定期核對程序,現時已涵蓋由入境處簽發的旅行證件,相關優化措施會逐步涵蓋由其他國家、地區簽發的旅行證件。

此外,公署提到定期核對程序並無涵蓋綜援申請人,審研後認為此做法合適,原因是大部分綜援申請人均能符合「由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後至申請日前的居港日數累積滿一年」的規定,加上入境處電腦資料庫只備存過往十年的出入境記錄,故核對結果亦未必能涵蓋申請人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後的所有記錄。而社署和入境處亦設有機制,讓社署在有需要時可就個別個案以特定便箋向入境處索取有關人士的詳盡出入境記錄,以作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