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上訴】一文看清主要案判刑 暴動罪囚2年4月至7年不等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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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6年初二凌晨,旺角因小販擺賣問題演變成警民衝突,原本應該喜氣洋洋的一夜,變得烽煙四起,有人堵路、擲玻璃擲及擲磚等,最後多人被捕,並前後共分成約13案處理。其中判囚最重兩名被告梁天琦及盧建民就判刑上訴亦有裁決,上訴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曾參與當晚事件的人士中,有多人被控暴動罪名,其中大部被告在區域法院處理,而被定罪的人士,大多被判囚。惟法庭會因應各被告有否認罪、參與程度、及個人因素等作量刑調整,但涉及縱火及擲磚等較暴力行為的,判刑亦會相對較重,其中一名在區院的案件,被告因曾涉縱火,經上訴仍維持4年9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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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至今在旺角暴亂中共拘捕91人(80男11女),年齡介乎14至70歲。64人已被起訴或正在經司法程序處理,其中3人棄保潛逃,1人正保釋候查,另26人經進一步調查或諮詢法律意見後已獲釋。

高院判刑  介乎3年至7年不等

在眾多被告中,有10人的案件於高院審理,被告包括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和該組織的前召集人黃台仰,兩人更被控煽惑暴動罪。黃後來與同案另一被告李東昇棄保潛逃,餘下8人,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2人認暴動等罪,梁天琦認了襲警,再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而各被告判刑,由3年至7年不等。

梁天琦因1項暴動和1項襲警罪,被判監禁6年。(資料圖片)

盧建民多次向警擲物被指積極參與囚7年

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盧建民,原審時被判囚7年,除了亦眾被告中刑期最重,亦是香港開埠以來,被判暴動罪最重的刑期。原審法官指盧所涉及的砵蘭街暴動屬大規模,約500人參與,並與警方對峙約4時。而盧逾10次向警方掟雜物,屬積極參與暴動。

至於梁天琦,原審法官指他被裁定罪成的亞皆老街暴動事件,有近200人參與,而梁以膠桶及卡板襲擊倒地的警員。同時,梁雖然就未被裁定砵蘭街暴動罪成,但原審法官指他晚上9時已在該處出現,目睹事件發展經過。

原審法官亦強調,政治訴求並非求情因素,否則會發放錯誤訊息,以為對政府或現狀不滿,便可訴諸暴力。

高院3被告判刑相對較輕

高院案件中,亦有部份被告的判刑相對較輕,其中認罪的袁智駒和黃家駒分別判囚3年和3年半。黃家駒與梁天琦等同被控在旺角亞皆老街參與暴動,法官指黃對事件有限度參與,故把黃的量刑起點下調至4年半,又因黃認罪而再獲扣減,最終黃被判入獄3年半。

袁智駒除了承認暴動亦承認縱火罪,他求情時透露患有亞氏保加症,法官判刑時考慮袁當時用金屬棒攻擊警員,又向警員掟盆栽,認為在鬧市作這些行為極為危險,亦無視對附近居民的影響,但考慮袁過往並無案底,故判他入獄3年。

至於有「美國隊長」之稱的容偉業,雖然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但亦只是判囚3年,法官主要考慮到容患輕度智障和自閉症,與同案被告袁智駒,都有特殊的精神狀況,不宜判阻嚇性刑罰,最終採較低量刑起點,加上容偉業是初犯,亦獲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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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院審理7案最高判刑4年9個月

而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共有7宗,如下:

1. 港大女生許嘉琪、學生麥子晞及廚師薛達榮,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竹枝,同被裁定暴動罪成和入獄3年。

2. 電腦技術員楊家倫在豉油街用雜物燒的士,被判入獄4年9月,是區院多宗案中判刑最重的一個。

3. 三名被告楊子軒、羅浩彥、連潤發在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參與暴動,羅及連被判入獄3年,楊因年紀較輕,被判入教導所,同案有兩名被告因證據不足而獲判罪名不成立。

4. 11名被告涉及向警察擲磚及玻璃樽,和破壞警車等,案中唯一女被告李倩怡潛逃至台灣。至於餘下10名被告,患有自閉症的吳挺愷承認1項暴動罪,被判囚2年4個月。其他9名被告經歷多個月的審訊後,全部被裁定罪成,犯案時只有17歲的葉梓豐被判入教導所,另外8名被告被判入獄2年9個月至4月3個月。

5.男侍應鄧浩賢向警員掟磚及搖晃路牌,被捕稱因「貪得意」犯案。他承認在旺角山東街及彌敦道暴動,被判囚2年10月。

6.有「旺角女村長」之稱的畢慧芬因掘磚和將紙皮拋入火堆,去年被裁定兩項暴動罪成,被判囚3年10個月。

7.於去年初才被捕的譚百熙、陳舜堯及王國斌,案件去年提訊時,譚表示將會認罪。而被控兩項刑事損壞罪的王,和被控一項縱火罪的陳則不認罪。三人的案件押後至今年處理。

在區院認罪被告刑期少於3年 

在區域法院已審理的案件中,認罪的兩名被告鄧浩賢和吳挺愷均有掟磚,其刑期均少於3年。

而在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被告,大部份的刑期都是3年或以上。其中楊家倫涉及的豉油街暴動,法官判刑時指當時有50、60人參與,而楊將起火紙皮箱拉到一輛的士旁邊,遂就暴動罪以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因楊無案底等因素,刑期減至4年9月,並和縱火罪的刑期4年3個月同期執行。

至於另一案的莫嘉濤,除了面對暴動罪外,亦涉襲警和刑事毀壞罪。法官指他向警方防線掟雜物及掟磚至少11次,以及向一輛警車掟竹和磚,最終判他監禁4年3個月。

上訴人陳柏洋上訴被駁回後須繼續回獄中服刑。(資料圖片)

水樽擲警員 在裁判法院被判囚9個月

此外,5名被控較輕罪名的被告,分4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以水樽擲警員,被裁定襲警罪成,入獄9個月。而陳卓軒和陳宇基,因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及襲警罪成,被判囚21日和3個月。

掟磚傷及警員的陳浩文,承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後,被判感化令18個月。而攝影師卓羚釬則在審訊後,脫襲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