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判辭解讀|上訴庭:《緊急法》讓特首應急 權力須廣闊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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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今裁定特首林鄭月娥去年引用《緊急法》制定《禁蒙面法》未有違憲,3名法官在判詞解釋,《基本法》的草擬者明顯已預留《緊急法》予特首以便應付緊急及危害公安的情況,以讓特首能迅速靈活應對情況,這法例賦予特首的權力必需足夠廣闊,若裁定這例違憲,會產生法律缺口。但強調這權力仍要受法庭制約,例如若危急情況已過而仍不廢除條例,仍可交法庭審議。
上訴庭亦考慮到,新法的部份條文,如賦予警方在有人拒絕脫下面時時,可自行除人他人的面罩,上訴庭認為這條文給予警方的權力過大,亦無理據支持有這需要,有違憲之嫌,同時亦認為,條例也涵蓋限制參在合法集會的和平的示威者,亦屬不合理。

上訴庭裁定政府部份上訴得直,僅在合法集結中禁蒙面法屬違憲。(張浩維攝)

若裁違憲會令特首無法迅速應變

上訴庭認為,《基本法》的草擬者明顯已預留《緊急法》予特首以便他可應付緊急及危害公安的情況,他們必定認為《緊急法》符合《基本法》,所以《緊急法》在回歸後仍然存在於本港的法例中。若《緊急法》被裁違憲,便會產生一個法律缺口,令特首無法迅速、靈活及充分地應付緊急及危害公安的情況。

上訴庭又指,基於《緊急法》是用作處理緊急及危害公安的情況,為避免即時的威脅、防止情況惡化,行政機關需要廣泛而靈活的權力去應對,所以《緊急法》賦予特首的權力必須足夠,但《緊急法》下的規例不會因而成為主要法例。

若有需要法庭可作解釋

上訴庭指,雖然法例中沒有為緊急及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定義,但並非代表特首可以任意引用《緊急法》,特首亦會受到法庭的制約,若有需要,法庭亦會為「危害公安」的定義作出解釋,而觀乎過往引用《緊急法》的情況,有關情況均對香港及香港市民造成嚴重及即時的威脅。再者,由《緊急法》訂立的規例也要通過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若特首在危害公安的情況結束後,仍未廢除相關規例,市民亦可提出司法覆核。

非法集結可施合比例的限制

由於各方大狀均認為《禁蒙面法》在非法集結中所施予的限制合乎比例,故裁定在非法集結中禁蒙面不違憲。

至於未經批准的集結,上訴庭認為有不少和平集會均被蒙面的激進示威者騎劫,現場的公眾秩序會迅速惡化,部份示威者更會以「black bloc」裝束逃避刑事責任,一些較溫和的示威者會蒙面留在現場,掩護激進示威者,令他們可以逃避追捕。

守法市民應聽從指示

上訴庭認為,當警方宣布集會屬未經批准集結,並著示威者散去後,若有人不遵從呼籲,亦會對破壞社會安寧構成風險。當集會人士留意到集會屬未經批准,而且亦獲給予適當時間散去,作為一名守法的市民,他理應聽從指示離開。

真正參與者才受限制

不過上訴庭亦澄清,旁觀者及路過的人士不會被視為身處於未經批准集結及非法集結中,只有真正參與有關集會的人士,才受《禁蒙面法》限制,若和平集會突然演變成非法集會,參與集會人士若沒有留意到警方驅散集會的指示,或沒有合理時間離開現場,他們可以依賴《禁蒙面法》第4條作為合理辯解。上訴庭亦認為沒有理據限制市民在合法集會蒙面。

警已有權力要市民脫面罩

根據《禁蒙面法》第5條,警方可截查市民並要求對方脫下面罩以辨認其身份,若對方拒脫面罩,警方亦可自行脫去其面罩,上訴庭表示,警方已有其他法定權力要求市民脫下面罩以辨別身份,第5條所賦予的權限廣泛,卻沒合理理據支持,故亦裁定有關權力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