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規管電動滑板車 可於單車徑行走 將軍澳、科學園先試行

撰文:黃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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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不少人喜以電動滑板車、又或俗稱「風火輪」的電動單輪車等代步,不過根據現行法例,這類電動移動工具均屬於「汽車」,必須領牌方可使用,否則屬於違法。今日(15日)運輸及房屋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有意放寬規定,容許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和電動單車,於單車徑網絡較完善的地區,當作短途代步之用;但依舊不應在行車道上使用。
文件透露,運輸署計劃於今年下半年,在科學園及將軍澳實地試驗,了解公眾對單車徑上,使用上述工具的接受程度,以及該等工具與普通單車之間的互動等。文件指,之後會諮詢各持份者,並計劃於2021年展開修例。

各類電動可移動工具(立法會文件)

根據現時的《道路交通條例》,「汽車」指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由於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如電動滑板車)、電動輔助單車,以及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如電動輪椅)等,均由機械驅動,符合「汽車」定義,故必須領牌方可使用。不過由於其設計及構造,例如制動及照明系統,都未能達到適用車輛的法定要求,故運輸署不會發牌,換言之在道路上使用相關工具便屬違法。

文件指,運輸署研究了12個司法管轄區或城市的規管方式,絕大部分均禁止在行人路上使用上述工具,不過電動輪椅等用作輔助殘疾人士和長者的工具,則普遍容許於行人路上使用,惟須受到速度管制。文件續指,除了借鏡其他地方,亦需考慮本地因素,包括道路及行人安全、交通環境、道路設計等。

現時政府禁止使用電動滑板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資料圖片)

鑑於上述工具特點,當局建議規管應該比汽車寬鬆,但比單車嚴格,因相關工具重量一般較汽車輕,速度亦較慢,風險比汽車低;但如沒有適當控制,其最高車速又比單車快,較之有更大風險。當局認為,電動輔助單車和電動個人移動工具與單車一樣,不應在行人路行駛,但如果妥善規管,可在單車徑網絡較完善的地區作短途代步之用。當局預料對單車交通的影響相對輕微。

至於可否在行車道行駛,當局稱現時的道路設計以汽車為中心,並無專設單車線;而且香港人多車多,路旁活動亦十分頻繁,因此建議不應獲准在行車道上使用。

文件指,電動輪椅可於行人路上使用。(資料圖片)

電動輪椅方面,由於是殘疾人士及長者重要的出行工具,當局認為只要將其速度限制於某個水平,對行人的影響輕微,因此應獲准在行人路上使用,但禁止在單車徑或行車道上使用。

2021年擬開始修訂法例

文件提到,運輸署會進一步制訂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及技術要求,例如速度管制、安全裝置、使用者年齡限制和技術規格等。由於政府有意就違反法定要求引進罰則,運輸署會研究規管架構是否可行及易於執行。另外,當局計劃於2020年下半年,在科學園及將軍澳實地試驗,以取得實際運作的經驗,包括了解公眾對單車徑上使用相關工具的接受程度;工具與普通單車間的互動;以及對相關用家施加若干安全要求的成效。

文件指,相關規管架構必須修訂現有法例,視乎實地試驗的評估,運輸署計劃於2021年展開法例修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