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設窺淫、偷拍裙底、發放性影像等六項罪行 將諮詢公眾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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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新訂6項罪行,包括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罪,及發放相關影像,包括照片和影片等,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二(7日)討論。新設罪行中,內容包括不論目的為何如賺取金錢、勒索或報復等,而觀察或記錄身處在有私隱地方而露出或以內衣遮蓋的性器部或性行為,不論有無設備輔助觀察或記錄,都建議涵蓋屬罪行。
就「偷拍裙底」一事項,當局建議無論是在公眾還是私人地方發生,都屬罪行涵蓋範圍,惟不涵蓋由上而下「拍攝衣領」的行為。另擬議禁止發布任何偷拍影像。政府傾向其後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

建議訂窺淫罪及私密窺視罪

保安局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擬議文件,建議訂立一項窺淫罪及一項私密窺視罪,兩者為獨立罪行。窺淫罪指,為了得到性滿足而觀察或記錄私密行為。而私密窺視指,不論目的為何而觀察或記錄私密行為,包括賺取金錢、勒索或報復等。後者為前者的法定交替罪行。「私密行為」指身處有合理期望能提供私隱的地方的行為,包括正露出其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這些部位只以內衣遮蓋;正在如廁;或正進行性行為。

無設備輔助亦可構成犯罪

當局建議,上述罪行適用於任何人為了得到性滿足,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不論有沒有設備輔助,觀察受害人進行私密行為或記錄受害人進行私密行為的影像,或操作設備使人能夠觀察該私密行為或記錄該私密行為的影像。任何人安裝設備、或建造或改裝任何構築物或其部分,而目的是使其本人或另一人犯窺淫罪或私密窺視罪,亦會構成犯罪。

建議無論公私地方「偷拍裙底」亦屬違法

另外,當局建議就「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接納法改會的建議,擬就未經同意下為了得到性滿足而拍攝私密處訂立一項罪行,並就未經同意下不論目的拍攝私密處另行訂立一項罪行,會涵蓋普遍理解為「拍攝裙底」的行為,即指任何人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在受害人的衣服下面操作設備,使其本人或另一人能夠觀察受害人的私密處,或記錄受害人私密處的影像,無論是在公眾還是私人地方發生,兩項擬議罪行皆適用,各屬一項獨立罪行,也適用為法定交替罪行。

因「自拍」等情景難定義 不涵蓋「拍攝衣領」

但不涵蓋由上而下「拍攝衣領」的行為,當局指「拍攝衣領」的定義,不如「拍攝裙底」般清晰,以及前者可能涵蓋多種情景,例如「自拍」,故不建議納入擬議罪行。不過,某人的私密處是指其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不論這些部位是外露或只以內衣遮蓋。

發放偷拍性影像、意圖侮辱受害人亦構罪

發放偷拍性影像及未經同意下發放私密影像方面,當局建議各訂立一項特定罪行,適用於任何人發放明知是從窺淫、私密窺視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的行為,為了得到性滿足或不論目的所得的影像,包括照片和影片。以及如發放者意圖導致受害人受困擾,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發放該等影像會導致或可能導致受害人受侮辱、驚恐或困擾,即構成犯罪。

在現行法例下,並無針對上述行為的特定罪行,要視乎案件,曾援引「游蕩」、「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破壞公眾體統」等處理,其中過往用「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行,控告涉及在公眾和私人地方使用手提電話拍攝裙底,及在未經同意下上載私密影像,於2015年至2018年共有約200宗個案罪成,惟隨住終審法院案例,該罪不再適用於同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