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名被控男子申保護令 政府需時準備 押後處理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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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男子唐英傑涉於回歸紀念日當天,背著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背包,騎電單車衝向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為首名被控違反《港版國安法》的被告,案件提堂時他不獲保釋,今(5日)到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保釋。惟政府方表示,需時就法律觀點作出回應,案件因此押後至8月20日再處理,唐繼續還押。

本案申請人為唐英傑,而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唐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政府方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及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案件由周家明法官審理。

申請方認為如何解讀國安法第42條 是本案關鍵

周官甫開庭時先表示法庭要澄清如何處理本案的法律程序,政府方認為是次申請涉濫用程序並應予以撤銷,並提出法庭是否有權力處理相關問題,周官則提出兩項申請不宜分開處理。

申請方認為,本案關鍵在於如何解讀國安法的第42條,即除非法庭認為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予以保釋,惟第42條的保釋準則與在普通法下一貫沿用的《刑事程序條例》第9G條出現衝突,直指按字面解釋,被告需要就國安法認罪,才可以引用第42條獲得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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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方認為第42條 是要考慮被告重犯的風險

政府方則否認第42條包含要被告先認罪,才可以作出引用的意思,也非在概念上要禁止被告保釋,而是要考慮被告在期間重犯的風險。政府方又認為,若人身保護令申請涉及憲法的爭議,法庭不宜在此階段處理,而是要待申請方提出司法覆核時再作處理。

周官在期間亦指出《刑事程序條例》第9G條給予法庭酌情權,以決定是否批出保釋,有關權力非強制性的權力,但國安法第42條卻列明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予以保釋。政府方同意兩條文有別,並指他們需要更多時間準備陳詞,以便回應相關法律觀點。

周官遂把案件押後8月20日,並預留一天審理。

被告唐英傑涉嫌騎電單車衝向警方防線,令3警嚴重受傷。(資料圖片)

唐英傑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他於本年7月6日被帶到法庭時,手繫繃帶,並坐著輪椅出庭應訊。總裁判官蘇惠德則指,基於《國安法》第42條及案情嚴重,拒絕讓唐保釋。該案將於10月6日,在西九龍法院再提訊。

而唐今無須再坐輪椅出庭應訊,亦未見繫有繃帶,是次應訊時較早前顯得精神。

案件編號:HCAL1601/2020、HCCP46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