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男生認三罷行動藏伸縮棍及噴霧器等 囚4月及罰款5000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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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有網民發起「大三罷」行動,一名男學生涉藏伸縮棍、噴霧器、無綫對講機、及煙霧餅,早前被裁定藏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綫電通訊器具共3罪罪成。裁判官認為涉案的武器傷害性高,被告在部署下攜帶武器,對公眾安全構成影響,判他囚4個月兼罰款5000元,但他因涉收丫叉包裹一案被還押74天後獲撤控,裁判官使用酌情權,扣減74天刑期。

曾涉收丫叉郵包案被還柙74天

被告趙駿賢,22歲,報稱學生,控罪指他在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灣仔愛群道 18 號伊利沙伯體育館外,管有 1 支含有nonivamide的胡椒噴劑、1 支伸縮棍及 1 個含有煙火物質的圓棒狀物體,及無適當牌照而管有 1 部無線對講機。

他早前一度被指收取藏有3支丫叉及6包鋼珠的郵包,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惟遭還押74天,最後獲撤控。

認為被告非為自衛用途

裁判官指,涉案伸縮棍伸展後長達64厘米,其可導致的傷害能力大;而噴霧劑內的液體可引起灼燒感,可遠噴射距離,傷害性高;而煙霧餅也可引起咳嗽、皮膚發紅、眼睛發紅及疼痛的症狀,傷害性大,而被告非為用作自衛用途,他在部署下攜帶有關武器,對公眾安全構成影響。

被告准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認為考慮到武器性質、傷害性等,雖然被告初犯,但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她認為被告的求情及背景,未能構成任何減刑因素,於是判處他監禁4個月。辯方即時表明會上訴,並申請保釋,被告暫准以1萬元保釋,期間不可離港,要守宵禁令,並要每周到警署報到2次。

案件編號:ESCC252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