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政府簡化入境人士檢疫文件資料 化驗所只需ISO認可

撰文:鄭翠碧
出版:更新:

新冠肺炎疫情嚴峻,現時所有在14天內曾到孟加拉、印度、印尼、哈薩克斯坦、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南非及美國的人士,在抵港前都要提交一系列文件,惟有在外國的香港人批評,有關要求太嚴苛。食物及衞生局今天(7日)宣布,簡化部分條件,例如由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中文或英文報告,當中只需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不需再有身份證件編號。另外,回港人士提交的證明文件,只需顯示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屬ISO 15189認可,不一定要獲所在的地方的政府的有關主管當局承認或核准。

有在外國的香港人批評,回港要提交一系列文件,要求太嚴苛。 (資料圖片/歐嘉樂攝)

食衞局表示,政府決定維持上述九個國家為指名地區,並因應條例實施以來的實際情況,發出最新指明,簡化相關條件,詳情如下:

相關到港人士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一)一份由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中文或英文報告,當中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所載有的姓名須與相關到港人士的有效旅遊證件所示姓名相同),並顯示以下資料:

  (a)相關到港人士已接受一項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而檢測樣本是在飛機的預定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取自相關到港人士的;
  (b)對該樣本進行檢測的是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測試;及
  (c)相關到港人士的2019冠狀病毒病的檢測結果呈陰性;及

  (二)如相關報告並非採用中文或英文或並無載有上述所有資料,需額外提交一份由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載有相關到港人士姓名(所載有的姓名須與相關到港人士的有效旅遊證件所示姓名相同)的及全部上述資料,與報告一併呈交;及

  (三)一份中文或英文的證明文件,以顯示該化驗所或醫療機構屬ISO 15189認可,或獲所在的地方的政府的有關主管當局承認或核准;及

  (四)相關到港人士在香港酒店預訂房間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其租住期間為自相關到港人士抵達香港當日起計的不少於14日。

  指明飛機的營運人在指明飛機抵達香港之前,向衞生署提交符合由衞生署指明格式的文件,以確認每名相關到港人士在辦理乘坐該飛機赴香港的登機手續之前,為登機而出示顯示上述證明文件。

有關指明將於2020年8月10日零時零分生效,並一直有效直至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