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3男暴動縱火等囚27至36月 官斥手法邏輯與獨裁者無異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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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年初二旺角衝突中,3名男子因涉嫌參與暴動、縱火及刑事毀壞等被警方起訴,其中兩人認罪,一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三人今(23日)被押回區院判刑,法官練錦鴻指三名被告雖然口中指支持民主,但其手法、邏輯與獨裁者沒有分別,又指被告破壞社會互信和安寧,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向滋事者當頭棒喝,最終判處首次兩名被告各36個月監禁,第三被告27個月監禁。

3名被告:譚百熙(21歲,酒保),陳舜堯(30歲,游泳教練)及王國斌(22歲,學生),譚承認1項暴動罪及1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參與暴動,在山東街76號門外連同他人損毀政府的一塊標誌桿;陳否認1項縱火罪,指他在同日焚毀中國香港體操總會的一塊橫額,陳經審訊後被定罪成:王則承認2項刑事毀壞罪,指他在同日同地損毀屬於香港政府的行人路和標誌桿。

年輕非任意妄為的藉口

練官判刑時直言三名被告的行為涉及以暴力威逼他人,指被告們口中指支持民主,但其手法、邏輯與一般獨裁者沒有分別。練官又指,雖然案發時被告年紀尚輕,但年輕並非任意妄為的藉口,又指即使被告目的高尚,但他們破壞的不是價值不高的死物,而是整個社會的互信和安寧。練官又特別指出次被告的行為惡劣,指他犯案時雖然年紀尚輕,但行為與成年罪犯相約,直言雖然不會稱各名被告為暴徒,但認為其行為亦接近暴動。

法庭需對滋事者當頭棒喝

練官最終指,被告干犯涉及暴力的罪行,需要負上責任,法庭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向滋事者當頭棒喝,以阻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因而判處首次兩名被告各36個月監禁,第三被告27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DCCC 20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