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劉家棟阻警驅散判監 上訴減刑得直 囚1年減至入獄8個月

撰文:朱棨新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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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劉家棟涉前年7月27日「光復元朗」遊行後,阻礙驅散人群的警員推進。他在裁判法院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遭判處監禁1年。他就定罪和判刑都提出上訴,指他當時作為社工,想避免示威者和警方衝突,其行為有合理辯解。高等法院法官早前聽取陳詞後,今(23日)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減刑至入獄8個月,須即時服刑。

劉聞裁決表現平靜

上訢人劉家棟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安樂路與泰祥街交界附近,故意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陳沛杰。劉去年6月被裁定罪成後,原不獲保釋等候上訴。高等法院約一星期後准他以10萬元保釋外出。劉今早聞裁決後神情平靜,又在犯人欄中舉起「五一手勢」

前立法會議員邵家殝在庭外透露,劉會繼續就定罪及判刑上訴,又稱社工界對判決感到悲痛,又重申當日劉手上並無任何武器,只是以和平方式抗爭,但仍要坐監。

社工劉家棟阻差罪減刑上訴得直,由一年減至入獄8個月。(李慧娜攝)

官指劉當日的行動破壞警方的陣勢

高院法官黃崇厚在判辭指,案發現場警方以寡敵眾,需團結陣營,劉卻阻撓其中一名警員前進,破壞了警方的陣勢,劉更成功進入了警方的陣營及打亂警方部署,拖慢阻撓了推進。另有警員要制服及拘捕劉,至數分鐘後才可重整旗鼓,法官認為警員們的行動及反應合理。

指其要求有如叫警方放棄驅散

至於社工們要求警方慢下來,與示威者保持距離,法官認為這等同要求警方放棄驅散行動,只隨後陪伴示威者遊行。認為這個要求完全不合理。法官又指,劉身處現場,目睹群情洶湧,必定明白警方在現場的職責,惟他明知仍阻撓警員前進,其決定是荒謬,更枉論有必要。

即使劉有良好意願也是奢望

此外,劉雖然是一名社工,但沒有證據顯示他和集結者有何關係,也不見人群打算離開。即使劉有良好意願,只是過份奢望。亦未有證據證明劉有向集結的人說甚麼或做甚麼,認為整體情況下,劉當時的判斷對警員構成阻撓。

行動未令警員陷入即時危險

法官又指,劉在過程中沒有用武,行為也不激烈,維時不長,沒有顯示對警方有惡意,也沒有令警員陷入即時危險。然而判處即時入獄仍無可避免,若論判緩刑則理據不足。劉不認罪,難稱有有悔意,判社會服務令亦不適合,但劉並無案底,及平衡各情況,認為入獄8個月的量刑基準較為合適。

社工劉家棟今早到庭情況及他被控阻差至上訴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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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劉與警交涉時態度謙卑

代表劉家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早前陳詞指,案中警員向前推進時,劉亦向後退,期間態度謙卑,懇求警員給予時間讓示威者離開。彭耀鴻指劉沒有阻止警員向前推進,僅構成不便。彭亦指,作為社工的劉想避免暴力衝突,因此其行為有合理辯解。

無嚴重阻警刑罰屬過重

彭耀鴻又指,劉未有嚴重阻礙警員,本案判刑屬過重,認為可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

代表律政司的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回應指,案發時有逾百人集結,破壞社會安寧,警方有責任驅散和拘捕示威者。惟劉想拖慢或阻撓警方推進,客觀上其行為亦阻礙警方。蕭啟業又指,劉的行為屬嚴重阻撓警員,因此判囚一年沒有錯誤。

案件編號:HCMA1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