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or入稟指港公司用相似名冒充 入稟求禁用DIOR或迪奧作公司名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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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香水及化妝品品牌Christian Dior,上周五(1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一間香港公司,指對方採用相似或相同名字,嘗試進行冒充,令公眾誤以為兩間公司的生意及產品有關,因此要求法庭禁止該香港公司再使用有關「DIOR」及「迪奧」的名字,以及修改公司名。

原告為Parfums Christian Dior,被告為France Dior Group (China) Share Limited法國迪奧集團(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在入稟狀指,其公司在法國創辦,是其中一間全球最大的化妝品及香水品牌,而原告亦以「Dior」在港註冊了商標,亦在國內以「迪奧」為商標營運。

但被告卻採用與原告相同或相似的名字,嘗試冒充原告,亦令公眾誤以為被告的生意及產品與原告有關,被告行為令原告遭受損失。因此,原告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不準被告再使用「DIOR」及「迪奧」作為名字,亦要被告修改公司名稱,以及交出所有印有被告公司中英文名的名片等。

案件編號:HCIP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