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集會案|黎智英律師指警未作任可警告 變相默許流水式集會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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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9名民主派人士,涉前年8月18日參與民陣「流水式集會」,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案件今(15日)借用西九龍法院續審,並由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詞,余稱當天警方沒有批出不反對通知書,在場警員亦無告知被告或參加者犯法。余又指,若他們的行為屬違法,警員應警告他們即將墮進陷阱,惟警方無採取任何行動,變相默許或錯誤認可被告和公眾參與的流水式集會。法官裁定4月1日裁決。

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和區諾軒,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區諾軒及梁耀忠早前認罪,其餘7人否認控罪。

8名被告。(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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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未有參與當日集會的籌備工作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詞指,黎智英並非組織是次集結,沒有參與籌備工作。他甚至沒有高叫口號或發表言論鼓動召喚市民參與集結,或出席事前記者會等,他只是如同受委於民陣流水式集會的嘉賓。

辯方續指,他到達現場的時間和響應集會的人士差不多,如果他是有罪,那麼許多走在他面前拉起橫額的人也是干犯罪行,辯方認為這個標準下有關控罪是矛盾,且定義廣闊。

警員未告知參加者違法

余若薇指,多名作供的警員稱未聽過民陣公布的流水式集會,認為不能排除黎智英同樣地只得悉民陣的資訊,而不知集會被禁止。即使當天警方沒有批出不反對通知書,在場警員並無告知被告和參加者犯法。若是違法,警員應警告他們即將墮進陷阱,惟警方無採取行動,亦無提供另一個方案疏散人群,變相默許或錯誤認可被告和公眾參與流水式集會。

2019年8月18日維園有大規模集會。(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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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遊行是受警方認可的

她反駁控方指流水式集會是掩飾遊行,民陣事前多次公開強調這是疏散人群策略,她認為這是受警方認可的,警方記者會亦曾提到流水式和潮水式集會。她指,為免混亂,當時民陣讓知名人士領導市民離開,事前已公布疏散安排,也表明不是遊行。

案件暫定於4月1日裁決。

案件編號:DCCC5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