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員無牌教滑翔傘 未繫好安全扣令女學員墮坡 認疏忽判社服令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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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在「小紅書」聲稱可教授滑翔傘,前年教女學員玩滑翔傘時,未繫好右邊安全扣,起飛三秒便失控墮坡,女學員小腿粉碎性骨折。被告早前承認民航法例下的疏忽危害他人安全罪。案件今(17日)於荃灣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祁士偉在判刑時指出,事件對事主造成的傷害非永久性,認為被告需負中等程度的責任,加上袁無定罪紀錄,有深切悔意,同時他任職警察,服務香港28年間,期間無受過任何紀律處分,遂判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首次引用民航法例檢控滑翔傘活動

被告袁偉傑被控一項疏忽導致或允許航空器危害他人安全罪,違反《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48章附屬法例C)。民航處首次引用民航法例檢控滑翔傘活動。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10月2日在香港,作為雙人滑翔傘的飛行員,疏忽地致使或准許滑翔傘危及他人,即該滑翔傘乘客張藝琦。

被告袁偉傑(左)求情時稱,因涉本案而被迫提早退休,他現只任外賣員,女事主並已入稟向他索償。(陳蓉攝)

課程不收費但須購買裝備

案情指,事主透過社交媒體「小紅書」聯絡袁,他當時自稱滑翔傘教練,事主表示有興趣學習滑翔傘。其後他更表示自己曾是警察,令受害人對其他有信心。被告表示不會因課程收費,但事主須經他購買相關的裝備。

被告執照早已停用

在2023年9月,事主與袁相約在餐廳上「滑翔傘理論課」,期間袁向事主聲稱他是美國三角翼及滑翔傘協會的註冊教練,但事主其後從中國香港滑翔傘協會得知,被告的執照早已被停用。

起飛前沒作講解

在2023年10月1日,事主向被告詢問是否需要為翌日的滑翔課堂作準備,惟被告對她表示「不需要」。翌日,二人相約在馬鞍山昂平會面,被告為事主準備了頭盔,然後在沒有講解任何事前準備,起飛及降落或緊急措施及起飛前裝備檢查的情況下,用雙人滑翔傘帶同事主起飛。

被告當日教授滑翔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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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飛後安全帶鬆脫墮坡

其後,滑翔傘的右邊安全帶突然鬆脫,兩人滾下附近的斜坡,事主隨後被送到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治理,經檢查後,事主右邊腳踝嚴重骨折,並接受了四次手術,之後亦需要密集的後續治療,右腳踝的活動能力嚴重受損。

被告當時只穿拖鞋

專家意見指出,這次意外的主要成因是飛行前的準備判斷錯誤,包括一條屬於被告的安全帶沒有繫好,以及被告當時穿著拖鞋;缺乏飛行前的檢查,包括被告沒有發現安全帶並未妥善繫好而要停止起飛;以及對滑翔傘的控制及起飛判斷錯誤,被告在失去平衡時未能控制滑翔傘。

女事主傷勢嚴重

事主已入稟作民事索償

辯方早前求情指,此案為用民航法控告的首例,被告沒有預期遭到刑事檢控,今年一月亦被事主入稟進行民事索償。被告亦因此案遭警方要求自行辭職,並失去紀律部隊宿舍單位,辭職後從事外賣員,承受巨大壓力。被告對事件感到後悔,認為他再犯的可能性低,並呈上由滑翔傘學生、過去的上司為他撰寫求情信。

案件編號:DCCC86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