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獨居長者猝逝 房屋署沒通知家屬保留單位期限 遺物遭清空
如何加快公屋流轉一直是社會焦點,不過也要關心人情味。申訴專員公署今日(20日)公布一項有關房屋署及房協收回公屋單位程序、翻新及再編配回收單位安排的主要調查,提到房屋署有個案,有獨居租戶在單位中死亡,屋邨辦事處在無通知家屬清空單位期限下,將單位內的遺物棄置。公署建議房署,改善獨居租戶離世後收回單位的程序,加強職員在這方面的培訓;研究優化在「遷出通知書」所訂期限屆滿後單位仍未騰空交回的處理程序等。
現時,房署在進行收回單位行動時,若在單位內發現物品,會根據房屋條例規定,將物品記錄在通告上,然後將通告張貼在單位大門,通知租戶可以在14天內申領有關物品,期間這些物品會搬到屋邨辦事處存放,如果有關物品在期限內沒有被申領,這些物品會成為房委會的財產,房屋署會將這些物品拍賣,捐給慈善機構等。
公署提到有關個案指,2023年11月上旬,房委會某屋邨的獨居租戶被發現在單位中死亡。根據現時程序房屋署會先設法聯絡已故租戶的親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協助處理單位內的物品和交回單位,如果沒有上述人士代為退還單位,房屋署會透過發出簽出通知書的程序收回單位。
個案中,戶主內地的女兒在2023年11月下旬曾聯絡屋邨辦事處,查詢代母親退回單位和入屋處理單位內的物品,辦事處按程序讓戶主的女兒處理單位內的物品,然後才交回單位,惟戶主女兒一直沒有再聯絡辦事處。
辦事處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曾多次聯絡她不果,為免單位被長期丟空,在2024年2月1日根據房屋條例收回單位。其後在戶主女兒再聯絡辦事處時,單位內的物品已經被丟棄。
公署認為,房屋署沒有說明可以保留單位的期限,令到戶主女兒誤以為她可以一直保留單位。若房屋署能定下保留單位的期限,並說明期限過後處方的跟進行動,既能體恤獨居租戶親屬的情況,亦可讓他們有時間處理單位內的物品。
至於另一宗個案,房署某屋邨單位的戶主,未有在限期之前交回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同時被發現戶主已經離港,並無經常持續在單位居住,違反了租約條款,遂按既定程序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單位租約。戶主在2023年六月回港的時候,才得悉單位內的物品已經全部被扔掉。
公署認為,個案中房屋署是依法例及按既定程序,收回單位及處理單位內的物品,但指房屋署應該改善和租戶的聯絡安排,要求租戶提供電郵地址,以方便有需要時的聯絡。
另外,公署又提到一宗有關房署打擊濫用公屋的個案。2023年,房屋署接獲舉報指有人在網上出租公屋單位,署方其後調查鎖定攝事單位,發現戶主在之前的三年,有超過1,200百天不在香港到海外居住,人員巡查時亦兩度遇見非戶籍人士在單位內。
同年8月,房屋署發出遷出通知書,戶主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失敗,房屋署隨即恢復收回單位行動,但發現單位繼續被佔用,遂按概定程序,兩度發出給佔用者的通知書及逐出單位通知書,期間單位的水電記錄均有遞增。
房屋署職員在最後期限前的一星期到訪,再遇到兩名非戶籍人士,對方表示已經另覓單位租住,將會遷出。
公署認為,涉事單位戶主在遷出通知書發出後,直到房屋署收回單位的最後限期前,繼續違規出租單位,但房署兩度發出給佔用者的通知書及逐出單位通知書,並不是法律規定的程序,認為房屋署應該按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以上述個案為例,無須必定要完成發出上述兩封通知書的程序才採取收回行動。
公署建議房署,改善獨居租戶離世後收回單位的程序,加強職員在這方面的培訓;研究優化在「遷出通知書」所訂期限屆滿後單位仍未騰空交回的處理程序等。
房屋署表示,感謝公署對署方工作的肯定和認同,早前已展開一系列的檢視,探討並落實優化措施。署方又指會詳細審視和研究有關建議,繼續嚴肅處理及不時檢視公屋單位的收回、翻新及編配等流程,盡快將收回的公屋單位編配給有需要人士。
申訴專員公署19項建議:
公署向房屋署提出主要改善建議:
.改善獨居租戶離世後收回單位的程序,並修訂相關工作指引;
.加強職員就獨居租戶離世後收回單位的工作的培訓,讓職員了解修訂工作安排的流程;
.研究優化在「遷出通知書」所訂期限屆滿後單位仍未騰空交回的處理程序;
.繼續與上訴委員會成員緊密溝通,積極考慮不同改進建議,以讓上訴審裁小組的裁決過程更暢順完成;
.研究在可行情況下為單位收回後至再推出編配的工作訂定目標;
.優化電腦系統以設立數據收集、統計及分析的功能,以提升處理翻新及編配回收單位的工作效率;以及
.改善與租戶及其緊急聯絡人聯絡的安排,要求租戶提供電郵地址以方便聯絡。
公署向房協提出主要改善建議:
.借鑑房屋署處理獨居租戶離世後收回單位的程序,修訂相關工作指引;
.在修訂有關處理獨居租戶離世後的工作指引後,為職員安排培訓;
.檢視處理前租戶遺留在單位內物品的程序;
.更積極及果斷處理未有交還單位的個案;
.硏究縮短現時收回單位後14天內發出翻新工程單的安排,作出適當修訂以提升效率,以及制定相關監察機制;
.檢視收回單位後的編配程序,研究在可行情況下為單位收回後至再推出編配的工作訂定標;
.改善電腦數據分析系統,以有效整合翻新及編配回收單位的數據,藉以強化工作效能;
.檢討處理翻新空置單位的流程及標準,加快工程進度,以縮短翻新單位時間;
.考慮效法房屋署,探討向租戶提供類似的空置單位翻新津貼的可行性;
.考慮效法房屋署,研究向因入住安老院舍及須服刑而交還單位的租戶發出將來可獲安排入住公屋的保證書;
.檢視在租戶獲取其他形式的資助房屋後交還單位的安排;以及
.要求租戶及其緊急聯絡人提供電郵地址以方便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