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房協被批縱容租戶不同藉口拖延 單位最長丟空249日再編配
公屋資源寶貴,如何加快流轉一直是社會焦點。申訴專員公署今日(20日)公布一項有關房屋署及房協收回公屋單位程序、翻新及再編配回收單位安排的主要調查,發現房協由收回單位至有新租戶入住,平均所需日數為87日,較房署的76日慢,其中一個偏遠地區單位更需時249日,才獲編配。
公署又發現個案,房協在收回單位時,縱容租戶利用不同的藉口拖延交還單位,令單位延遲近半年才收回。公署向屋署及房協提出共19項建議,建議房協設立明確限期,果斷收回單位;翻新空置單位的流程及標準,加快工程進度。
現時,房屋署和房協會在三種情況收回公屋單位,包括租戶自行退租交回、租戶獲取其他形式的資助房屋後交回、向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收回。根據不同情況,租戶需指定期限內交回單位。而收回單位後,房屋署和房協會為單位進行翻新,並重新編配單位予新租戶。
房屋署由收回單位至新租戶簽租約平均76日
申訴專員公署去年11月起,抽查了過去兩個年度房屋署的回收單位,發現由收回單位至重新編配單位給新租戶,平均需要大約12日,至租約簽下日期所需的日數平均是76日,即是單位大約在收回兩個半月之後,會有新租戶入住。
房協由收回單位至新租用戶簽租約平均87日
至於房協以往沒有保留相關的電腦記錄,公署抽查去年度的部分個案,發現由收回單位至重新編配單位給新租戶,整體平均需時47日,單位在收回至有新租戶入住,則需近三個月,平均為87日,其中一個偏遠地區單位更需時249日,才獲編配。
有「上樓」居屋個案以往海外探親及疫情未能返港為由遲還鎖匙
不過,公署發現,房協有個案在租戶利用不同的藉口下,拖了近半年才收回單位。公署指,房協某屋邨的租戶一家在2020年初,前往海外探親,之後因為疫情未能返港。該租戶其後「上樓」居屋,在2021年3月3日委託代表收樓取得鎖匙,根據規定租戶需在取得鎖鑰匙後的60天,即是5月3日前,交回單位。
屋邨辦事處期間多次聯絡租戶,要求在限期前交回單位,但租戶以未能返港為理由,要求給予更多時間,最終沒有如期交回單位。辦事處在9月1日發出最後通知書,要求即時交回單位,否則將不作另行通知,採取法律行動。
逾半年後戶主再提「要等他回來才可處理」 收樓再拖一個月
惟在10月,戶主再提出不同的要求,包括要等他回來才可以處理到交回單位的事宜,又表示會將單位的鑰匙寄回香港,由朋友代為交回單位,但要求房協保存單位內的物品。屋邨辦事處在接到要求後,兩度暫緩法律行動,並將限期延至11月10日,最終辦事處在那天才收回單位。
申訴專員公署:房協收回單位行動未夠積極、欠果斷
公署認為,房協的收回單位行動未夠積極,在租戶需交回單位的6個月內,多番與租戶來回溝通但做法欠果斷,導致單位延遲6個月才收回。
另外,公署在主動調查中又發現,現時房協收回單位後的翻新工程的工作指標是60日,較房署的44日指標為慢;房協約90%的回收單位翻新工程可以在60日之內完成,但其餘10%多於60日,亦都有少部分個案需時90日。
公署又指,房協過去沒有就收回單位後,檢查單位和向翻新單位工程單的日數,進行規定,直到公署在去年初展開主動調查行動之後,才作出檢視並規定在收回單位之後14日之內發出工程單,但仍較房署3日的規定慢。
公署建議房協,應該設立明確的限期,如果租戶不能夠在限期前主動交還單位,或提供一個合理的解釋,就應該迅速展開相關程序果斷收回單位;全面檢視翻新空置單位的流程及標準,加快工程進度,以縮短收回單位之後的空置時間;建議效法房署,探討向租戶提供空置單位新津貼的可行性,讓租戶可以盡早入往。
房協:計劃縮短延期交還單位的限期
房協指,一直採取積極方針善用公屋資源,會詳細研究報告的每項建議,積極採納當中可行的方案。房協正進行檢視工作及優化措施,包括計劃將租戶獲取其他形式的資助房屋後,可申請延期交還單位的限期,由最多兩個月縮短至最多一個月,而檢視現行收回公屋單位的程序,考慮設定明確交回單位限期。
申訴專員公署19項建議:
公署向房屋署提出主要改善建議:
.改善獨居租戶離世後收回單位的程序,並修訂相關工作指引;
.加強職員就獨居租戶離世後收回單位的工作的培訓,讓職員了解修訂工作安排的流程;
.研究優化在「遷出通知書」所訂期限屆滿後單位仍未騰空交回的處理程序;
.繼續與上訴委員會成員緊密溝通,積極考慮不同改進建議,以讓上訴審裁小組的裁決過程更暢順完成;
.研究在可行情況下為單位收回後至再推出編配的工作訂定目標;
.優化電腦系統以設立數據收集、統計及分析的功能,以提升處理翻新及編配回收單位的工作效率;以及
.改善與租戶及其緊急聯絡人聯絡的安排,要求租戶提供電郵地址以方便聯絡。
公署向房協提出主要改善建議:
.借鑑房屋署處理獨居租戶離世後收回單位的程序,修訂相關工作指引;
.在修訂有關處理獨居租戶離世後的工作指引後,為職員安排培訓;
.檢視處理前租戶遺留在單位內物品的程序;
.更積極及果斷處理未有交還單位的個案;
.硏究縮短現時收回單位後14天內發出翻新工程單的安排,作出適當修訂以提升效率,以及制定相關監察機制;
.檢視收回單位後的編配程序,研究在可行情況下為單位收回後至再推出編配的工作訂定標;
.改善電腦數據分析系統,以有效整合翻新及編配回收單位的數據,藉以強化工作效能;
.檢討處理翻新空置單位的流程及標準,加快工程進度,以縮短翻新單位時間;
.考慮效法房屋署,探討向租戶提供類似的空置單位翻新津貼的可行性;
.考慮效法房屋署,研究向因入住安老院舍及須服刑而交還單位的租戶發出將來可獲安排入住公屋的保證書;
.檢視在租戶獲取其他形式的資助房屋後交還單位的安排;以及
.要求租戶及其緊急聯絡人提供電郵地址以方便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