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白衣人襲擊案 脫罪被告指證物波鞋或非他所有 4.3再裁決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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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21元朗西鐵站白衣人襲擊事件,8名最先被控暴動的白衣人,經審訊後被告王志榮脫罪,律政司後來上訴,王的案件被發還重新,案件今(26日)在區域法院作陳詞,辯方指警方在王家中搜出的衣物和波鞋,控方便指該對鞋「屬於」王,但律師指該對波鞋不很獨特,且明顯是「抄款」,認為控方未能證明王是該對波鞋是唯一管有人,質疑這證物的價值。法官葉佐文聽畢陳詞後,押後至4月3日裁決。

被告王志榮(55歲,運輸工人)在2021年被法官葉佐文裁定暴動及蓄意傷人罪不成立,上訴庭其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葉官重新考慮。

被告王志榮(後)與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陳曉欣攝)

案發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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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爭議不一定是波鞋的唯一擁有人

原審時的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指,警方在王家搜出的涉案屬於王的衣物和波鞋。代表王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陳詞指,「屬於」不代表王是唯一擁有人,王可以與他人一同擁有該對鞋。駱又指,該對波鞋很明顯是「抄款」,不是很獨特,質疑證據價值。

控方指承認實事沒指出波鞋由王及他人管有

控方回應指,承認事實沒有指出波鞋由王及他人管有,因此王是100%擁有波鞋並「屬於」王。法官質疑,「屬於」是否代表100%擁有,又問控方有否引用字典作為基礎。控方最後同意「屬於」可指由王及他人共同擁有,但強調警方在事發後不足24小時在王家中找到與影片相符的波鞋,有其證據價值。

案件編號:DCCC 888/2019、DCCC 11/2020、DCCC 7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