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白衣人|律政司不服被告王志榮脫罪 求上訴庭著原審官再裁斷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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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西鐵站721白衣人襲擊事件,8名被指涉案的男子被控暴動等罪,其中7人被裁定罪成,判囚3年半至7年。四名罪成的被告提上訴,同時律政司就脫罪的被告王志榮,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案件今(7日)在上訴庭審理。就原審法官裁定涉案片段中的男子不是王志榮,律政司一方陳詞指片段不清晰,不足以對比。同時案中多項環境證據,如在王的住所檢獲的波鞋,和片中男子所穿的波鞋極為相似,而這些證據累積,可支持片中男子便是王。

本案原涉8名被告,其中首被告王志榮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和傷人罪不成立,亦是案中唯一脫罪的被告,律政司就此提出上訴。

被告王志榮經審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以案件陳述方式提出上訴。(朱棨新攝)

事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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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官指王與片中男子面容不完全相像

律政司今陳詞指,涉案閉路電視片段拍到一男子由王志榮居住的大廈,到元朗西鐵站。原審法官認為涉案片段清𥇦度足夠,但片中男子和王的的面容不完全相像,裁定片中人不是王光榮。

在王家中找到極為相似的波鞋

惟律政司一方指,涉案片段並不清晰,不足以對比,但片中男子穿有黃色鞋帶和圖案的波鞋,與警方案發後在王志榮住所檢獲波鞋極為相似;此外,大廈升降機的閉路電視顥示,片中男子進入和離開升降機,時間上相差17秒,該男子不可能在大廈的高層離開升降機,同時王是居於該大廈的2樓。控方續指,片段顯示該男子離開後,經停車場等到商場「形點」,他明顯知悉相關路線。律政司指,所有環境證據累積,可支持片中男子便是王。

原審官決定再解釋有悖常理

律政司一方又指,原審法官先決定片中男子不是王,才解釋原因,認為該裁決有悖常理。若上訴庭裁定其上訴得直,案件應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裁定。

王的代表大律師指,原審法官是翻看片段後,認為該男子不是王,足以令王脫罪。上訴庭聽取陳詞後,就律政司的上訴押後裁決。

吳偉南是其中一名提出上訴的被告。(朱棨新攝)

7名定罪被告案中角色及判刑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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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4被告亦就其定罪提出上訴

此外,案中第五至第八被告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和蔡立基被裁定暴動等罪成,被判囚3年9個月至7年不等。他們就定罪提上訴,另鄧懷琛和蔡立基就判刑提上訴。

案件編號:CACC132、17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