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白衣人上訴|有被告指原審官曾要求𠵱起棚牙 認為存在不公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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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西鐵站721襲擊事件,「飛天南」吳偉南等4名白衣人上訴案今(8日)續,當中被判囚7年的鄧懷琛就刑期上訴,案發時警方已離開,有黑衣人走到英龍圍,鄧屢勸他們離開不果才發生衝突。法官彭偉昌聞言反問鄧是否指倘若警方無法控制場面,便可自行執法,又稱:「我唔理你係邊個,個罪責都係一樣。」另「飛天南」稱他當晚手上的棍是從黑衣人方奪來。官翻看影片後稱,就他所見,似乎揮棍的都是白衣的一方;另有被告不滿審訊時曾被法官要求「𠵱起棚牙」,認為這有如自證其罪,認為存在不公,律政司卻反駁指這動作或能證他清白。上訴庭稱會在半年內下達裁決。

案件共涉8名被告,提出上訴的4人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和蔡立基,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判囚3年9個月至7年不等,他們就定罪提上訴。鄧懷琛和蔡立基分別被判囚7年和6年監禁,二人同就判刑提上訴。吳偉南和鄧英斌已服畢刑期,未有就刑期上訴。

7名被定罪被告案中角色及判刑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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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氣氛更不應訴諸武力

針對刑期上訴,鄧懷琛的大律師林芷瑩指,原審官判刑時形容白衣人「將警察淪為配角」,事實上案發時警察已經離開,其後黑衣人走到英龍圍,鄧希望黑衣人離開,但對方屢勸不聽,才會發生衝突。法官彭偉昌直言:「唔理你咩陣營,尤其是係當時氣氛,絕對更加唔可以訴諸武力,我唔理你係邊個,個罪責都係一樣。」他又認為鄧的說法即指「如果警方控制唔到,我自己自行執法」,若然接納「此門一開,你邊度落閘?」

鄧懷琛有參與也非領導角色

林芷瑩另提到,針對形點商場的暴動,原審裁定鄧曾伸手指示數名白衣人追打黑衣人,反映他擔當指揮者,但根據相關片段,當時有其他白衣人比鄧更早伸手指向黑衣人,而且鄧當時沒有手持武器,亦沒有跟隨其他白衣人追上黑衣人,縱有參與也絕非領導角色,原審卻指他「罪加一等」,刑罰明顯過重。蔡立基的大律師張民輝則指,蔡並非積極參與。

律師指鄧懷琛即使有參與,也非領導角色。(資料圖片 / 羅君豪攝)

律政司指刑期並無過重

律政司代表回應指,721屬香港社會失序期間發生的嚴重暴力事件,原審形容事件屬「喪失理智的無差別襲擊」恰當。鄧懷琛身處形點商場時,的確有做手勢,原審未有清楚闡明他是否因為裁定鄧是領導者而「罪加一等」,綜觀來說鄧共面對4罪,原審判處7年的整體刑期並非過重。

至於蔡立基在元朗站月台參與非常高,不但曾投擲物品及移動告示牌,更曾連同3名白衣人毆打一名手無寸鐵的受害人至少8下,6年監禁並非過重。

被告蔡立基不滿審訊時被法官要求𠵱起棚牙,認為存在不公。(歐嘉樂攝)

蔡指官要他𠵱起棚牙有如自證其罪

至於定罪方面,蔡立基爭議原審法官葉佐文曾在控方舉證階段,曾要求蔡在庭上「𠵱起棚牙」,以對照相關影片中疑犯臉容,最後以此定罪,但被告受審時有權不自證其罪,除非他決定出庭作供,否則毋需積極協助法庭。律政司指,被告按法庭要求做動作,不一定是要自證其罪,也可以是用作證明其清白。

上訴庭可用照片作比對

律政司又指,即使上訴庭認為原審做法不妥,相關片段仍可清晰看到蔡的臉容,足以辨認身份。法官彭寶琴質疑,原審辨認蔡是否片中人時,比對蔡在庭上的動作及警方拘捕程序系統(APS)的照片,沒有考慮相關片段。控方認為即使如此,上訴庭仍可親自比對片段及APS照片,並以「但書(proviso)」方式維持定罪。

被告吳偉南中午時獲准保釋,並曾外出用膳,惟下午回法庭後被裁定罪成。(盧翊銘攝)

控方指取棍後的動作才是關鍵

吳偉南則爭議,他當時出於自衛而從一名黑衣男子手中搶棍,原審錯誤裁定他是從村民處取得該棍。律政司認為重點並非在於吳從何人手中奪棍,而是在於他取棍後的一連串動作,包括不斷揮棍,以及毆打一名戴著橙色頭盔的男子。

官看片指似乎揮棍都是白衣那方

法官彭偉昌在觀看相關片段後,描述吳當時取棍後作出零星揮拳動作,另一陣營的人則不斷後退,之後攻擊橙色頭盔男子,以其觀察「基本上揮棍嘅都係白衣個方面⋯另外一個陣營無明顯嘅武器,似乎還手都無多,似乎係一路指罵,一路後退。」

案件編號:CACC132、17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