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原居民認10萬賣丁權 判刑前突稱或患肺癌 官押後下月再判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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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元朗原居民涉以10萬元售出其「丁權」予發展商,以供對方在元朗水蕉新村建丁屋圖利。被告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原訂今日(9日)判刑,惟辯方稱被告身體狀況欠佳,醫生意見指被告很大機會患上肺癌,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把案件押後至6月13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醫療報告。張官強調,被告所面對的是嚴重控罪,丁權給予特別權益,但有人利用權益獲利,造成社會不公,須判處阻嚇性,如監禁等的刑罰。

被告梁錦益(74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於2006年6月,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元朗水蕉新村興建丁屋自用時,訛稱他是有關土地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且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協議轉移地段的權益,亦無意將其「丁權」售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地政總署其後向他批出建丁屋的牌照。

被告梁錦益在判刑前突稱或患上肺癌,案件押後判刑。(陳蓉攝)

求情稱是原居民但不富裕

辯方求情指,被告認罪後,有向廉政公署提供資料以協助檢控,該程序現已完成。被告現年74歲,是原居民,生活並不富裕,退休前是一名保安員,當初因為錯信一名任職律師事務所的親戚,以為其行為合法,才會干犯控罪,強調被告從事件中的得益很少,他認罪亦顯示悔意,一生奉公守法,望法庭輕判。

化驗結果指很大機會患肺癌

辯方續指,被告最近有感身體不適,亦有接受檢查及抽取組織化驗,結果顯示被告很大機會患有肺癌,餘下的日子未必很多,惟被告因有案件在身,因此尚未進行完整的檢查,故未有正式的報告確診患病。

官稱濫用丁權須判阻嚇性刑罰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出,被告所面對的是嚴重控罪,丁權是長久以來的歷史問題,給予特別的人特別權益,但有人利用權益獲利,造成社會不公,令政策變質及失去意義,須判處阻嚇性,如監禁等的刑罰,惟考慮被告年紀大,身體亦有毛病,有機會要接受長期治療,是法庭須考慮的因素,故把案件押後至6月13日判刑。

被告2006年申請興建丁屋

案情指,2006年6月,被告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元朗水蕉新村興建一幢丁屋自用。被告聲稱,他是有關土地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亦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任何用以轉移或其他方式處理該土地地段或相關權益的協議,及無意將其「丁權」售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地政總署其後向他批出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

廉署發現同區丁屋最終經發展商出售

廉署其後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在1991年11月開始,有不同人士包括梁錦益等,申請於水蕉新村興建丁屋。而該地段的丁屋最終由發展商以私人屋苑的形式向公眾出售,售價由900萬元至1,300萬元不等,而梁錦益申請興建的丁屋於2015年售出。

案件編號:TMCC14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