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隊長2.0馬俊文犯煽動罪不獲提早釋放 覆核上訴失敗
外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男子馬俊文,因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原定因行為良好,可於去年3月提早獲釋。惟《維護國家安全法》於他剛可獲前生效,並修改了監獄規則,令他須要服畢餘下三分一的刑期。馬早前提司法覆核被裁敗訴後,再提出上訴,指條例對「國家安全」的定義廣闊,令囚犯不容易測試,其個案難以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讓委員會考慮提早獲釋。上訴庭早前聽取陳詞後 ,今(24日)頒判辭裁定馬敗訴。
上訴人為為馬俊文,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馬於2021年因煽動分裂國家罪成而被判囚5年9個月,上訴後改為判囚5年。《維護國家安全法》(23條)去年立法後,修訂《監獄規則》及《監管釋囚條例》,馬未能通過國安測試,而不獲署長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
馬早前陳詞指,根據現時做法,懲教署長須信納提早獲釋的囚犯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才可將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再決定該囚犯是否可提早獲釋。惟馬質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國家安全」的定義廣闊及模糊,令囚犯不容易通過測試。
除非署信信囚犯提早獲釋不會危害國安
上訴庭在判辭指,懲教署署長把馬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屬他享有法定權利。惟現時的《監管釋囚條例》,對干犯違反國安法例旳囚犯,設有國安測試,署長須信納囚犯提早獲釋,不會不利國家安全,才會將個案轉交委員會慮。馬爭議若囚犯未能通過該門檻,便被剝奪轉介的法定權利。上訴庭卻認為,現行條例下,除非署長信納提早獲釋的囚犯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並不享有該轉介權利。
定義廣闊可提供靈活性
此外,馬批評《維》的條文對「國安」部份定義廣闊及模糊。上訴庭認為,條例對「國家利益」的定義並不含糊和武斷,它涵蓋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上訴庭認為,若定義過於僵化,將不利維護國家安全。其定義廣闊亦可提供靈活性,以應對日後新的國安威脅。囚犯要通過國安測試,該些評估都是客觀地作出。
上訴庭亦強調,行政機關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資源,較法庭適合進行該評估。因此駁回馬俊文的上訴,並頒令他需支付懲教署署長的訟費。
案件編號:CACV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