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被革職後近兩年後才交還宿舍 被裁定需付租金清潔費等29.2萬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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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在2014年因涉項欺詐罪,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翌年被警務處革職,他原需於離職後一個月交還單位,但他拖延至2017年,即近兩年才交還紀律部隊宿舍,且未有把單位還原。政府早前入稟區域法院追討租金及相關費用,區院今(30日)下判辭裁定律政司勝訴,頒令前警員須繳付租金、佔用單位期間的收益及清潔費等合共29.2萬元,另需付逾5萬元訟費。

原告人為律政司(SECRETARY FOR JUSTICE),被告Chong Hung Leung。

被告Chong Hung Leung曾獲發荃灣海濱花園一單位作為警察宿舍。(資料圖片)

任職時獲發荃灣海濱花園單位

判辭指,被告為前警務人員,在2009年獲派一位於荃灣海濱花園的單位作為宿舍。在2014年,被告承認13項欺詐罪,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他於2015年7月被革職。處方多次致函下,該警員至2017年4月始交還該單位,但沒有把單位復原。

將單位復原用上1萬

在此期間,被告受到《公務員事務規例》及《警隊程序手冊》等條款的限制,亦簽署了承諾書,如被告離職,須交還單位,如違反上述條款,警方有權向被告追討未繳租金、清潔費及復原單位的費用。判詞指,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間,被告每月約須支付2300元的租金,被告遷出該單位後,警方另聘公司將單位復原,涉款約1萬元。

被告缺席賠償額審訊,聆案官接納原告估值,下令被告須支付原告方29.2萬元的租金及清潔等相關費用,以及逾5萬元的訟費。

案件編號:DCCJ516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