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陳建愉涉非禮女下屬 陳稱曾在美國生活 拍膝搭膊屬朋友接觸
警司陳建愉涉酒吧非禮及警署襲擊女下屬案,陳被裁定表證成立後,今午(14日)出庭自辯。陳稱他曾在美國生活11年,認為拍膝頭及搭膊頭等都是朋友間較常見的肢體接觸。他又指因有管理層曾表示知事主X面臨壓力,故他邀請X出席酒吧聚會,並想藉機會向她傳達支持和鼓勵的訊息。他又稱因覺X為人豪邁開朗,沒有把她當典型女性,並稱:「真係當佢細佬妹。」
警司陳建愉出庭自辯指,他已婚,10歲時移民美國,大學時就讀刑事公義學(Criminal Justice),其後回流香港加入警隊。
邀請X想表示會盡力協助她
陳稱他當日邀請X一同參與聚會,除了因為Z在場外,亦因為曾有管理層表示知悉X面臨很大的壓力,著陳去處理,故他想借該次聚會,向X傳達鼓勵的訊息及會在工作及人事上盡力協助她。陳認為,在這種公事以外的場合較易聊天,故邀請X參與。
曾在美國生活覺屬朋友間的肢體接觸
陳指出,由於他曾在美國生活了11年,故認為拍膝頭及搭膊頭等都是朋友間較常見的肢體接觸,與X有這些接觸亦只是想對他表示支持和鼓勵。就早前播放的聚會中的影片,陳解釋指,當時大家情緒都較高興,故他作出一個比較善意的舉動,沒有非禮或襲擊被告的意圖。
否認曾把手攝入X大腿
陳另否認曾把手攝入及摸X的大腿的動作,亦否認曾與X鬥力及碰到她的胸部。陳稱,整晚都沒有任何企圖非禮及襲擊X,亦同意當晚的氣氛融洽。
摸面是出於善意的行為
就摸X臉的事件,陳稱,當時氣氛輕鬆,摸面只是出於善意與X玩的行為,他並沒有襲擊X的意圖。就X對其摸手腕到手踭的指控,陳稱,不記得有發生過此事,惟即使事件有發生,相信應是意外,觸碰的力度亦應該很小,他並沒有意圖要襲擊X。
相信X同意行為
就2024年11月7日,陳再一次想摸X的臉頰,惟X立即出聲阻止,故陳亦當刻就縮手,陳亦就此解釋,因為事發地點在他的辦公室附近,他當時只是想對X打招呼和表達善意,並沒有襲擊他的意圖。就上述與X的身體接觸,陳指出,若然事件真的有發生,他當時是相信X同意他的行為。
管理層知X的壓力要求陳處理
控方盤問陳指,陳在主問時曾指出,因為有管理層表示知悉X的壓力,故要求陳處理事件,陳同意並解釋,他亦有對X提及過此事。控方問陳,是否認為搭膊頭及拍大髀為朋友間的身體接觸,陳解釋指,不是他認為,在美國這的確是朋友間的正常身體接觸。
當晚亦有搭幾個男警肩膀
控方質疑,當天在酒吧亦有其他同事,為何陳沒有對他們作出拍膊頭等動作以示鼓勵?陳解釋指,除了X以外,他當晚亦曾搭過幾個男警的肩膀,但女同事則不肯定。控方續指,陳曾在錄影會面中指出,他從沒有對其他女同事有身體接觸,陳解釋,在正常場合是沒有,惟在社交場合則不能肯定。
控方指其他男警未提與陳有身體接觸
控方續指,3位男警出庭作供時,並沒有提及過陳曾與他們有身體接觸,陳到盤問的階段才首次提及此事,質疑是因為他發現,如只指出對女生有身體接觸,可能會有負面影響,陳稱不同意。
強調動作是善意鼓勵
控方盤問下,陳同意對X的性格及價值觀並不是太認識,所以當時並沒有考慮X是否可以容忍二人有美國朋友間的身體接觸。控方質疑,陳僅是在雙方有訊息溝通,以及曾稱呼對方「EE」的情況下,便認為她接受二人間有身體接觸,陳解釋指,這並非主要原因,因為他當時想對X轉述自管理層的支持,他亦真誠地相信這些動作是善意的鼓勵,故沒有考慮到X是否接受。
否認罔顧X的感受
控方就早前雙方聚會的影片指出,在影片中二人並沒有談及工作,陳拍打X是否亦是表示支持?陳解釋,片段中各人都是高興的狀態,故他拍打X只是表達情緒的自然動作,他當時沒考慮太多。控方質疑,自然動作是否表示觸碰異性,陳稱會形容是拍打,但否認有罔顧X的感受,因為罔顧是明知而為。
指X是現場唯一有特別訊息要傳達的人
控方指出,陳當晚其實並沒有與其他男同事有身體接觸,陳稱不同意,惟同意是對X有選擇性的身體接觸,因她是在場唯一有特別訊息,即管理層關心,要轉達的人。
覺X性格開朗豪邁
陳指出,他常用此方法表示鼓勵,且用在男同事身上比較多,女士則比較少,陳就此解釋:「要視乎對象。」陳續指,如他在錄影會面中所說,因為他和X的性格較開朗豪邁,陳又說:「無論正唔正確都好,我的而且確無將X視為典型女仔,真係當佢細佬妹。」
對每個同事的表達都不一樣
控方盤問陳指,為何他對其他女同事沒有以身體接觸表示支持,陳稱,對每個人的表達不一樣,他在工作上和社交上分得比較清楚,故無法肯定是否對其他女同事完全沒有身體接觸。
被告陳建愉(42歲,警司)被控於2024年5月14日與5月15日之間,在旺角太平道3號1樓La La Bar非禮女子X;於2024年8至11月,在青衣警署3度襲擊女子X。
案件編號:FLCC308/2025